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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出手遏制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9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喻春来

  乱收费、乱摊派、乱转嫁负担,无故拖欠货款……这些在零售商与供应商在交易中,出现的不利于供应商的不公平现象有望得到缓解。

  昨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出台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的交易行为,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滥用优势地位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包括与供应商签订特定商 品的供货合同,双方就商品的特定规格、型号、款式等达成一致后,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又拒绝接收该商品。

  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事先未约定或者不符合事先约定的商品下架或撤柜的条件,零售商无正当理由将供应商所供货物下架或撤柜。

  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强迫供应商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接受指定的服务。

  零售商还不得从事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即对供应商直接向消费者、其他经营者销售商品的价格,或向其他零售商供货或提供销售服务予以限制。

  近年来,零供矛盾已愈演愈烈,因为一些拖欠货款等事引发了一系列恶性事件。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黄国雄认为,此办法对供零关系起到促进作用,有积极的引导作用,使其有章可循。为此该办法也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收费内容。零售商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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