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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标准双双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8日 07:52 新浪财经

  中国证券业协会修订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条件创新类规范类券商评审标准双双降低其达标时限从一年降为半年

  证券时报记者 于 扬

  本报讯   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评审标准近日双双降低。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通知,修订了创新类和规范类券商评审条件。根据新标准,证券公司净资本、流动性、或有负债等指标在最近半年内只要满足对应标准,就可以申请相应的试点,而此前则是要求在最近一年内达标。

  据悉,此次修订旨在为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业务创新。同时,修订后的内容也将和下月施行的《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中以净资本为核心确定公司业务范围,而不再按综合类、经纪类区分的有关规定来执行。

  根据新标准,申请创新类试点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有: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不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客户委托管理资金)的150%;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10%;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70%。公司在提出申请时,对之前的客户资产管理、债券回购、证券自营业务已清理完毕的,能够持续确保客户资产安全完整的,最近半年净资本指标可调整为不低于8亿。申请创新试点的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券商,要求满足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1亿元。而在以前的规定中,满足上述指标的时间要求均为“最近一年”。

  申请规范类券商,需满足的评审标准有: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公司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半年流动资产余额不低于流动负债余额;最近半年对外担保及其他形式的或有负债之和不高于净资产的20%;最近半年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50%。在以往规定中,上述指标的时间要求也都是“最近一年”。

  业内人士表示,更多券商可望申领创新类或规范类牌照,在分类监管的框架下扩大盈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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