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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可参股未上市商业银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4:44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饶婷婷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还表示,投资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将择机出台。

  据了解,此次保监会没有根据投资期限来划分财务投资者与战略投资者,而是以股权投资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依投资总额占拟投银行股本或者实收资本的比例分为一般投资(低于5%)、参股类重大投资(5%-10%)和其他重大投资(10%以上)。

  保监会权威人士表示,对于5%以下的投资,保险公司主要是财务投资者的身份,由于占银行股权比例少,话语权小,所以从资金安全性考虑,要求所投资银行的资产质量优良,具体规定包括上年末资本充足率达到8%,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4%,呆坏账拨备比率不低于70%等。但对于5%-10%的投资,保险公司相对话语权较大,主要是要求资源配置具有相关性,能与保险机构互补形成新的竞争优势。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监会要进行个案审批。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并没有对投资银行股权做出上限规定,这也为将来保险公司控股银行留下了政策空间。

  对于保险公司投资金额,通知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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