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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呼唤第三方存管统一标准 方便快速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李剑锋

  随着融资融券脚步的日益临近,作为必要条件的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也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目前券商对于第三方存管的模式还存在着一定争议,在融资融券业务即将进入实质操作阶段之际,迫切需要尽快形成第三方存管统一标准。

  “根据《证券法》第13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所以第三方存管是大势所趋。而创新类券商作为优质证券公司的代表,也有内在动力去尽快完成这一存管模式的转变。前段时间,许多券商对不规范账户的清理,其实也是在为第三方存管做一些基础性工作”。某创新券商有关负责人表示。

  这位负责人同时指出,虽然管理层没有对券商实现第三方存管规定具体期限,但融资融券业务的开展无疑要以此作为先决条件。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第三方存管在具体推行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业内对于这一模式的具体标准也有不同的看法。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券商开展融资融券试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必须已经

证监会认可,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而从客户方面讲,如果其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专业人士指出,目前业内对这一规定尚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些券商认为,只要申请融资融券的客户实现了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就可以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而有些则认为,融资融券业务应该在整体实现了第三方存管的营业部试行,还有些券商认为,融资融券的开展必须在整个证券公司上马了第三方存管系统之后。尽管现在许多券商支持第一种理解,但业内并未形成统一的意见。

  与此同时,在第三方存管的具体模式上,业内也有着不同看法。几个月前,管理层曾下发了第三方存管的指导性文件,“一对多,总对总”的模式得到了推荐。但一些券商认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拥有较大的主动权,券商处于相对弱势,而一些银行提出来的存管费率,也让他们觉得难以接受,所以期望能有其他更有利于券商的模式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现在让融资融券客户先实现第三方存管,将来一旦标准有变,则很可能又需要进行调整。

  而一家创新券商经纪业务部负责人则表示,目前融资融券客户的第三方存管也遇到一些技术问题。融资融资客户往往会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普通

股票交易的资金账户,一个是融资融券的信用资金账户,而现在一些银行的系统只支持一个客户一个资金账户,这就意味着,客户很可能需要在两个银行开户。

  “希望业内能尽快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这样将有利于第三方存管及融资融券业务的快速推进”,这位负责人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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