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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攻坚阶段司法手段要硬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7: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宋一欣

  在证券市场股改基本完成的情况下,彻底解决上市公司清欠问题也进入攻坚阶段。日前证券监管部门召开工作会议落实国务院批示,制订了落实清欠的三项强力措施,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年内完不成清欠的,公司将被立案稽查,抓紧查清责任人与责任,不解决占用的,责任人将面临还债与承责上的抉择。

  笔者认为,随着各项清欠措施的逐步落实,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多年的上市公司沦为“担保机器”、“提款机”的局面由此将得到全局性的改观,从这个意义上讲,就是证券市场的最大利好,就是对中小投资者权益最大的保护。

  同时,笔者觉得,随着上市公司清欠工作的进展,还应进一步强化下列事项,以进一步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其一,完善上市公司清欠三位一体法律责任承担机制。在上市公司清欠中,目前主要是通过行政监管机关的监管手段解决,包括通报批评、行政稽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等手段。应当说,在一般情况下是行之有效的。而在这背后则辅之以司法机关及国家强制力的作用,必要时立案稽查、逮捕法办,甚至对责任人依法判刑坐牢,可以讲,这是法律最后的手段,以惩处那些严重违法犯罪者,以体现社会正义。但体现社会正义的另一方法应是推进民事诉讼。清欠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行使国家公权力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那么,推进民事诉讼也同样起到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公司法》、《证券法》中已规定了一系列属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诉讼手段,如股东代表诉讼、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等,现在应当早日形成细化的、可操作的、涉及股东或投资者诉讼的司法解释,取消种种旨在限制投资者诉权的民事赔偿前置条件。

  其二,完善关联交易的法律界定及监督制衡措施。过去,许多上市公司被掏空情形的发生,往往同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有关系,或者说往往以关联交易的名义或方式出现,有些不当的关联交易侵犯了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但是,并非所有的关联交易都是不合理的,都是侵犯上市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许多关联交易是有存在的必要的,所以,在这种情形下,除了对关联交易做出清晰明确、争议较少的财务界定外,还应做出相应的法律界定与规制,以从制度上杜绝今后出现新的清欠。同时,为防止出现不当的关联交易行为,应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强化各种监督制衡,如改革现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监事会制度、独立董事制度及实际控制人制度。

  其三,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全面向合伙、有限合伙转型,完善外部监督。为防范出现新的占用与清欠,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十分重要,除了行政监管与交易所监督外,利用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计是外部监督的重要事项,应当说,会计师事务所在促进外部监督上是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的,但并不尽如人意,离市场、投资者所希望的要求是有距离的,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但重要一点是制度建设不够,其对审计责任所应承担的责任有限,这种情况下,见利忘义之徒及无原则之辈就出现了,而受损害的却是投资者,对此,应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全行业向合伙、有限合伙转型,以完善外部监督,而《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并无障碍。

  其四,形成证券市场中良好的批评氛围。有了违规,有了占用,有了不当的关联交易,有了令人生疑的财务数据、资产状况或行为特征,就应当会有批评、有质疑,有批评必然会有反批评,有质疑一定会有澄清,这是证券市场中所需的正常批评环境,批评各方都应秉承平和理性、与人为善的方式进行,这是发展证券市场所需要的。然而,从近期两起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批评事件中,被批评者却显得很急躁,动辄以法人名誉权受损或股价下跌使股东权益受损来应对批评,对此,是值得反思的。面对批评、质疑,上市公司完全可以证伪、澄清,也可以通过媒体进行适度的辩论,大可不必如临大敌一般。同时,我们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及要求也有待进一步完善与细化,这样,就有可能减少文不对题、南辕北辙的争议了。

  其五,清欠也应解决证券民事赔偿中的或有侵权债务。清欠主要是解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占用,减轻上市公司包袱,增强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力,而面对少数上市公司,还需面对另类的清欠,以减轻包袱、轻装前进。这种另类的清欠是指那些存在巨额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上市公司,如东方电子、银广夏等虽然法院尚未判决,但作为或有侵权债务是客观存在的,最终是要解决,早解决早好,早解决既有利于投资者,也有利于上市公司发展。这种另类清欠的解决,除了诉讼当事人各方的努力外,同样需要实际控制人与地方监管机关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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