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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 期交所改革的“绊脚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5:37 中国证券报

  科贝律师事务所 张志威

  我国现有期货交易所的产权在法律上是明晰的,但在政府、交易所、会员和期货投资者等期货市场主体的脑海中仍然含糊不清,由此在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给交易所的改革和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在尊重历史基础上,立足现实早日解决,是保证我国期货市场顺利改革和健康发展的关键。

  现存问题严重

  首先,产权人(会员)不能行使其真正的权利。

  会员作为交易所的产权人享有的会员权是由出资衍生的股权和交易权的组合。股权按照权利行使目的可以分为共益权和自益权,前者指参与交易所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包括会员大会参加权、提案权、表决权、选举权、各种诉权等;后者主要包括利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账簿阅览权等。问题是,在实践中是政府而不是真正的产权人在行使会员权。其表现为:

  其一,会员并不享有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权。作为会员基本权利的选举权应当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提名权、被提名权等内涵,会员有权通过合法程序选举产生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但根据现行生效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均由中国证监会任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会员无真正意义上的选举权。

  其二,会员在收益分配方面也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真正的会员制下,会员通过降低向交易所支付的费用而分享交易所的收益,会员自身利益最大化同交易所的营利性是相悖的,所以,非营利性会成为会员制交易所的基本特点。而在我国,由于会员产权未得到尊重,交易所由政府控制,交易所实际上拥有完全的独立于会员约束的营利动机和能力。以上海期货交易所为例,2004年其手续费收入高达74993.68万元,形成交易所基本独立于产权人(会员)营利的现状,而会员却未能从中分享交易所业务增长带来的收益。

  其三,会员作为投资人未能享有的剩余财产分配权。

  笔者发现,在1998年交易所撤并过程中,会员作为投资人并不拥有剩余财产分配权。以北京商品交易所为例,北京商品交易所专门制定了“清退工作规定”,将会员在交易权益进行“清退”,清退后剩余的财产会员无权分配。会员交纳的“三费”按基础保证金、席位占用费和资格费的顺序分三批清退,从清退顺序可以看出,代表产权性质的资格费列为末位受偿,会员承担等同于股东一样清算时投资末位受偿的风险,但没有对清退资格费后剩余资产进行分配的权利。

  政府是否享有产权

  有人认为,政府应当享有交易所的全部或部分产权,原因主要有二,第一,政府曾经作为出资人或提供融资的便利;第二,交易所的产生,源于政府特许。关于第一点,在1995年期货交易所会员制改造时已经通过债务偿还、一次性回报等方式界定清楚,处理完毕。第二点,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将期货交易所归入特许经营的范畴,该主张于法无据。

  目前业界多有文章探讨证券交易所的改革问题,建议将政府界定为证券交易所产权人之一,甚至有的明确提出国家应当享有证券交易所产权的50%。这种观点认为,我国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和产权性质大同小异,政府也应当是期货交易所的产权人,实际上,我国期货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在产权关系上有很大不同。一方面,期货交易所设立时情况较证券交易所复杂,有明确的出资人作为产权主体。但出资人既有政府、事业单位,也有企业和其他私营资本。即便是作为出资主体的政府,组成也较复杂,有地方政府,有国务院职能部门、有代表政府的全民所有制国有企业等出资主体,各自利益需求明确,产权清晰。另一方面,证监发字[1995]146号《关于期货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意见》的通知是对期货交易所产权的确权文件。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由会员认购,在此之前其他各主体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非会员应认购部分均作为债权偿还或进行一次性回报处理。在此之后,期货交易所的产权主体确定只有会员一类。

  还权于会员

  把产权交给产权人行使是解决问题和交易所改革发展的基本前提。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产权人既享有权利,也承担义务,产权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就应当享有权利,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的是权利人的意志。具体包括:

  其一,选举权由会员行使。期货交易所理事长、副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选举权应当由会员行使,包括提名、被提名、选举、被选举的权利,政府可以对此进行监管,例如交易所理事会自行提名选举产生的理事长或总经理应当报证监会批准或审核,证监会对此有否决权等。但产生的权利一定要由会员行使。

  其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期货交易所的重大事项决策权,应当由会员行使,对交易所财务和资产的处分应当听取会员大会的意见进行处置。

  其三,期货交易所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应当符合会员的利益,由会员决定。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会员大会或股东大会的投票权和表决方式,理事会或董事会的产生、决策程序和机制、理事长的产生;总经理的产生和决策机制;监督机构的设置;盈余分配等制度。

  其四,期货交易所发展方向应当由会员决定。我国期货交易所是继续保持会员制,还是改为公司制,这个问题应当由权利回归到会员后的交易所内部程序来表决。

  就政府而言,它的监管权应当由法律赋予。政府同期货交易所没有产权关系,但出于监管目的,政府可以持有交易所的部分股权来行使在监管范围内的权利。但取得股权的过程不能侵害现有产权人的利益,应通过正常的市场程序和市场价格。例如政府可以出资购买期货交易所的部分股份,或者借鉴国外在特殊企业设置国有“金边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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