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兼修 防止占资“复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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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 |||||||||
全流通可减少违规占资发生的几率,但只有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并且对犯规者给予严惩,才能彻底根除占资行为 本报记者 陈健健 愈到尾声,任务愈艰。在清欠进入攻坚阶段的同时,如何防止清欠大局完成后占资
内部治理是关键 公司的治理缺陷成为大多数存在违规占资情况的上市公司的通病。由于大股东一股独大,上市公司和大股东没有实现严格的“五分开”,有关事项的管理、决策、审批制度不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薄弱,如此种种都给了占资方以可趁之机。 在占资额较高的上市公司,上述问题尤其凸显。在多家公司都出现了大股东实际独断董事会的情形,而越权、隐瞒甚至伪造印鉴等事宜也时有发生。其中,尤其以有关派系公司引人注目。同一派系的公司多受同一家公司控制,由于股权关系复杂、业务往来名目繁多,如果公司本身管理存在漏洞,实际控制人又别有居心的话,往往更容易被大股东利用以腾挪资金,为所欲为。相继倒下的格林柯尔系、飞天系、明伦系等无不如此。 业内人士指出,相比法律的事后惩戒,上市公司自身治理的完善可以更有效地将占资提前堵在门外,避免因此而遭受损失。 今年5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其中就明确指出要建立长效机制,坚决遏制“前清后欠”问题的产生。对此,上市公司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尽责问责制度,明确货币资金支付管理审批权限,规范关联交易,严禁发生拖欠关联交易往来款项的行为。 证监会还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制止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侵占上市公司资产的具体措施,明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载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 另外,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也是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部分之一。由于独立董事的特殊身份,其在公司内部应该发挥更大的监督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有业内人士表示,股改完成后,非整体上市就成为国内股市面临的下一个重大问题,而整体上市可以有效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也可以看作解决大股东违规占资的一个途径。统计显示,不少上市公司的占资问题都有着历史渊源:即上市之初,集团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而集团自身则一方面承担着沉重的办社会等负担,另一方面缺乏造血机能,其后出于各种原因,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或堂而皇之或无可奈何地把手伸向了上市公司。 不过,也有人士指出,整体上市或许可以解决部分的占资问题,但整体上市并不必然意味着公司治理的完善,如果公司内部治理依然不合理,就无法避免出现新的问题。比如,同属一家集团控制的公司之间,仍然可能会出现资金占用的情况。 此外,中国注册会计师朱德峰特别指出,在完成清欠后,要想杜绝再欠就需要通过严格定义关联方关系,以防止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来“暗渡陈仓”。 法律严惩是保证 要想防止占资再度重来,除了内部治理的紧箍咒外,外部的法律严惩绝不可少。此前,证监会和两市交易所采取了不少措施,比如公开谴责、公示诚信记录等,但对于贪心不足的老赖们来说,此类措施的震慑力似乎远远不够,而法律惩戒显然更有力度,也更有效果。 今年6月底公布并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六)》,显然成为清欠至今最令人瞩目的一大法宝。《刑法修正案(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一出,谁与争锋?将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视为犯罪行为,无疑成为清欠进程的一大突破。至今已有不少上市公司的占资方负责人因为占资等被追究法律责任,具体有:科龙电器前董事长顾雏军、上海科技前董事长张杰、南京斯威特集团前财务负责人顾群等。近日,证监会提出对尚未完成清欠的公司采取三项措施,其中也明确指出,2006年底之前,凡上市公司资金被违规占用尚未得到解决的,其责任人必须在“要么还债,要么承担法律责任”中做出选择。 可以预见,法律的严惩将成为推动清欠攻坚的有力武器,同样,严密、具体而有效的法律规定将迫使有关方面仔细掂量占资的后果,从而减少清欠复燃的几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