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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欠大事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6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2002年,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当中集中披露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及清欠方案。

  ●2003年,证监会与国资委联合颁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等进行自查,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2005年4月,国务院研究部署资本市场改革发展重点工作时,明确指出要“重点解决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

  ●2005年6月证监会发出了《关于集中解决上市公司资金被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的通知》,正式发起“清欠”行动。

  ●2005年11月,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首度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问题务必在2006年底前清偿完毕。

  ●2006年2月,证监会在深圳召开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会议,专题部署清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

  ●2006年5月,证监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要求清欠攻坚战年内务必完成,并将清欠与股改相捆绑,为下一步清欠工作列出了分类时间表,拿出了G股公司“以股抵债”工作操作指引。

  ●《刑法修正案(六)》于今年6月29日公布并施行,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6年6月1日起,沪深证交所每月定期披露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及实际责任人情况。

  ●2006年10月13日,证监会作出了“奋战80天,坚决打胜清欠攻坚战”的具体部署,决定对尚未完成清欠的上市公司采取立案稽查、查清主要责任人、督促落实最终清欠方案等三项措施。(吴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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