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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 03:5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担保期限和债务总余额限额内,签订的各类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押汇/担保)合同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发生额人民币700万元,担保期限:2006年10月10日至主债务(含展期之主债务)最终期满次日起两年

  本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担保期限和债务总余额限额内,签订的各类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押汇/担保)合同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担保发生额人民币300万元,担保期限:2006年10月10日至主债务(含展期之主债务)最终期满次日起两年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于2006年10月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06)信银甬鄞最保字第H6126号】,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自2006年10月9日至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各类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押汇/担保)合同,在债务总余额(不以发生额计)不超过人民币贰仟万元(外币按主合同签订日汇率折算)的可周转限额内向该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10月10日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已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人民币柒佰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2006)信银甬鄞贷字第060089号】,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为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3月10日。

  (二)为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根据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于2006年10月9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2006)信银甬鄞最保字第H6127号】,为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自2006年10月9日至2009年10月9日签订的各类授信(借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进出口押汇/担保)合同,在债务总余额(不以发生额计)不超过人民币壹仟万元(外币按主合同签订日汇率折算)的可周转限额内向该银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06年10月10日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已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订了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叁佰万元的《人民币借款合同》【(2006)信银甬鄞贷字第060090号】,用于流动资金周转,期限为2006年10月10日至2007年3月10日。

  二、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日本米纳多产业株式会社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于2000年3月17日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嵩江东路598号;法定代表人:芦德宝;注册资本:770万美元,其中本公司出资577.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75%,米纳多产业株式会社出资192.5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25%。经营范围:粉末冶金制品及其模具、模架的研制;2005年度销售收入9,658万元,净利润503.5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6,965.9万元,负债为9,353.7万元,净资产为7,612.2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5.13%。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二)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是本公司与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设立的控股子公司,于2003年2月13日获得江苏省连云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地点:连云港开发区长江路2号;法定代表人:芦德宝;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公司出资7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河南江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出资4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经营范围:各类汽车、摩托车、家电、电动工具的粉末冶金制品及各类新材料制品的研制、生产、销售,模具生产制造及其他机械加工;2005年度销售收入4,005万元,净利润206.3万元。截止2005年12月31日,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总资产为3,208.0万元,负债为1,533.5万元,净资产为1,674.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47.80%。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无对外担保。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上述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分别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和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在债务总余额不超过最高额的可周转限额内向中信银行宁波分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自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至主债务(含展期之主债务)最终期满次日起两年,但在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之前,保证持续有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二届八次会议,于2006年2月22日审议了包括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和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关于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就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和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形成如下决议:

  1、决定为下列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额度:

  (1)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9,000万元

  (此项担保最高额度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2,000万元

  2、提供担保的形式:信用保证、抵押或质押;

  3、提供担保的期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生效后三年。

  其中上述关于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董事会预案,在2006年3月28日召开的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上获得批准。

  有关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和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详细内容,已于2006年2月25日和3月29日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

  五、其他

  1、截止目前,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详见于2005年3月30日、2005年6月14日、2005年6月25日、2005年10月15日、2005年12月30日、2006年3月23日、2006年4月5日、2006年9月2日同时发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相关公告。

  2、截止目前,本公司为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为8,550万元,为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

  3、截止目前,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21,650万元,占本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4.64%。其中为控股子公司担保21,650万元。

  4、公司目前无逾期担保。

  以上担保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的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06)信银甬鄞最保字第H6126号】;

  2、宁波明州东睦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人民币借款合同》【(2006)信银甬鄞贷字第060089号】;

  3、本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2006)信银甬鄞最保字第H6127号】;

  4、连云港东睦江河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宁波分行签署的《人民币借款合同》【(2006)信银甬鄞贷字第060090号】;

  5、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6、本公司200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东睦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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