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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4日 03: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10月13日上午10: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布吉路1021号天乐大厦23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少群先生 6.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代理人)12人、代表股份112,115,5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截止2006年10月9日股权登记日)的28.92%。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审议下列议案,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陈少群、祝俊明、温思美、吴叔平、郭晋龙、张勇、孙雄、陈小华、马彦钊、冯儒林、马坚、孙涛、聂益龙十三人为公司董事。其中,温思美、吴叔平、郭晋龙、张勇、孙雄五人为独立董事,组成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 投票有效票112,115,570股,具有投票权1,457,502,410份。 1、陈少群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2、祝俊明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3、温思美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4、吴叔平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5郭晋龙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6、张勇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7、孙雄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8、陈小华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9、马彦钊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10、冯儒林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11、马坚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12、孙涛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13、聂益龙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选举谢海明、刘岁义、项建国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在监事的选举中采用累积投票制。投票有效票112,115,570股,具有投票权336,346,710份。 1、谢海明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2、刘岁义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3、项建国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以上三人与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陈凤琴(女)、李芳(女)共同组成第五届监事会,任期三年。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深圳市民润农产品配送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弃权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反对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青岛青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弃权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反对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配股募集资金用途继续变更为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的表决权112,115,57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100%; 弃权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反对的表决权0份,占出席股东所持股份行使投票权份数的0%。 五、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表决结果(适用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事项): 本次会议无涉及分类表决事项。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周游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深圳市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 二○○六年十月十三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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