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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项支付 第三方管理更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3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购房陷阱篇14

  □连晏杰

  经过不懈的“淘房”努力,李铭又找到一个性价比较高的二手楼盘。上家由于生意资金周转上的短缺,同意以较低价格予以出让。

  双方在中介公司的陪同下,签订了房屋出售合同。合同中约定,李铭应在3天内将30%的首期房款支付到中介公司处。根据一般中介公司的操作惯例,由于约定李铭所支付的首期款将优先用于归还出售房屋的银行贷款,因此该笔款项并不直接交付给上家,而是由中介公司直接还款。但在 此次合同签订过程中,上家却提出要中介公司将钱划转到其私人账户,然后再由上家自行还款。

  中介公司征求李铭意见时,他认为上家的所作所为并不会带来什么法律风险,因此便表示同意。岂知合同签订之后,上家并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还清银行贷款,而且抵押登记也未在约定期限内撤销,反而将该笔首付款用在生意资金周转上。但事实并不如计划那么圆满,上家的资金周转再次出现问题,一时之间无法取得钱款来归还银行贷款。虽然李铭再三协调催促,但上家却声称即使李铭起诉法院,一时也没钱还清贷款。

  律师意见:

  关于款项的支付和监管方式,属于购房中的一个细节问题,同时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本案中李铭考虑了法律风险但没有考虑现实风险,尽管李铭通过诉讼的方式可以要求房屋出售方付清银行贷款,但诉讼本身花费的时间很长,而且在判决的执行上还存在一定难度。所以,起诉只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方式,并不是一种经济的方式。

  因此,在合同约定的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考虑到违约的现实风险,尽可能在缔约过程中防范这类风险。在支付首期款的问题上,如果买卖双方委托了中介公司居间签订合同,建议要求中介公司对首期款进行监管,并在房屋出售方提出还款申请后,直接由中介公司将应还贷款支付给银行;如果买卖双方是自行签订合同的,建议买受方在出售方提出还款申请后,直接将首付款中的还贷部分支付给银行。这样,就不存在房屋出售方挪用首期款的现实可能性,大大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作者为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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