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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诉新华富时开庭 指数侵权引出证券法盲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2日 09:50 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昨天,被业内人士称为“国内金融信息权利人维权第一案”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诉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违约许可他人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一案,在浦东新区法院正式开庭。该案有可能成为中国金融市场公平竞争的试金石。

  庭上:双方针锋相对

  据悉,新华富时指数是英国富时集团和东京挂牌的新华财经合资成立的公司,主要提供金融资讯和媒体服务。

  新加坡交易所在9月5日抢先推出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交易,引发中国两大证券交易机构及有关专业媒体强烈反弹。

  记者了解到,昨日的庭审中,围绕当时签订的《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第三条和第五条,双方针锋相对。

  上证信息:被告显然违约

  据了解,原告和被告于2005年12月签订了《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及其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原告代理律师指出,被告显然违反诚信原则和许可合同第五条的规定,未经原告书面许可,擅自许可第三方以基于原告提供的上证所实时行情编制的“中国A50指数”开发“中国A50股指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新华富时:我们按合同行事

  昨天,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总经理朱闪以证人身份出现在法庭上。

  庭审结束后,朱闪向记者表示,新华富时与上证信息公司确实有一合同存在,可接收和使用其实时行情信息、编制指数,但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拿到的是

股票指数,而不是股票价格。而且新华富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一个类似的合同存在,新华富时指数公司是按合同行事的,在法庭上他已经提供了不少证据。据了解,尽管双方已经对薄公堂,但双方合作仍在继续。据朱闪透露,双方已经有一个合同安排,新华富时指数公司会继续编制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

  业界:担忧金融安全

证券法并不完善

  尽管此案是一起“商业合同纠纷案”,但也由此引发了业界对金融安全和金融信息问题的担忧。

  昨天,上海德恒律师事务所李明良律师表示:“我们对证券交易所所衍生出来的信息所有权保护是一个空缺。目前我们证券法对于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例如指数的编制,基于单个股票所产生的衍生品,证券交易所所享有的排他性权利没有得到保护。”

  昨日,熟悉此案的一位证券界人士认为,编制信息的基础在于信息来源,协议中明确限制衍生产品的开发、信息的授权以及其他商业用途。因此新华富时是明显的民事违约。

  华东政法学院唐波副教授表示:“这个案子有一份合同,用现有的法律违约、侵权都可以套用,但是以后我们在金融立法上一定要考虑前瞻性。证券法今后包括衍生品,但是没有考虑到衍生品有多大的发展,以后经过衍生再衍生会出现什么样我们现有法律是无法包括的?我想金融信息问题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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