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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营业部总经理王胜挪用近亿元资金被判9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19:50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11日电 (记者 李京华) 曾是北京股票圈内“顶尖操盘手”的海通证券中关村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王胜,因被控挪用客户近亿元资金被检方提起公诉。1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王胜有期徒刑9年,并责令退赔人民币5663万余元,发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据介绍,2004年8月至10月间,王胜在担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大街营业部总经理期间,私自将郑州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该营业部账号内的9800万元转入曹先生个人账户及北京燕坤通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账户进行营利活动,至案发时尚有4110万元未归还。2005年1月23日,王胜被抓获。

  庭审中,王胜的辩护人认为,该案是典型的

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当对证券公司进行处罚,而不应当按照挪用资金罪追究王胜的刑事责任。王胜作为中关村营业部的经理、负责人,在未经百瑞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决定将百瑞资金取出供曹先生使用,是以单位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个人名义。王胜在决定将百瑞资金提供给曹先生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没有牟取任何私利。

  王胜的辩护人还说,王胜之所以决定将该款提供给曹先生使用,是因为曹先生在营业部炒股一直亏损,占用了营业部6000万元的资金,王胜想让曹先生通过“以新还旧”或者“炒股盈利”的方式归还对营业部的欠款,实现短期挪用、营业部和曹先生双方共赢的目的。王胜在决策将百瑞资金交给曹先生使用过程中,在单位内部履行了必要的告知、审核手续等等。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胜利用职务便利,在未得到资金所有权人的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其他单位存入其公司的9800万元的保证金,供他人或自己使用,数额巨大,且造成亏损人民币5663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惩处。

  法院还认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证明关键事实,百瑞9800万元资金被挪用是被告人王胜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造成的,且王胜自己实际控制了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法院对被告人王胜及其辩护人关于王胜系履行职务行为,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王胜控制部分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

  其中,对于王胜及其辩护人认为不能排除王胜存在被曹先生欺骗的可能。法院认为,王胜作为营业部经理,对于没有百瑞公司授权不能划转百瑞资金这个常识是清楚的;对于百瑞资金一旦被划到他人资金户,海通公司也只能依据他人的指令来操作,失去了保障他人资金安全的后果是明知的;对在付出千万元的好处费后再进行证券交易,这会存在极大的亏损风险是有预见的;对于海通公司可能因此要赔偿百瑞公司巨额资金,给本单位造成重大亏损,是能够判断的。而实际上这些后果已经一一出现。王胜未经授权,擅自决定划出其单位保管的资金,供其本人或他人使用,既是对百瑞公司财产使用权的侵害,同时也是对本单位作为资金保管人的保管权的侵犯。

  宣判后,被告人王胜表示要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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