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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大证券打非力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3:05 第一财经日报

  上海目前可查证的有10家中介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代理买卖业务,其中从业时间长、发展业务快、累计风险较大的有4家;从业时间长、业务规模小、累计风险不确定的有3家;从业时间短、业务规模小、累计风险小的有3家

  本报记者于婷婷发自上海

  针对近来非法发行和经营证券活动蔓延的态势,上海相关部门日前再次召开关于打击非法发行和经营证券活动的专题会议。上海已成立联合执法协调机构,并将于近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上海市金融办相关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此次成立的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由9家单位组成,其中市证监局、市金融办、市政法委、市公安局经侦总队、市工商局为该联合执法协调机构的5家常设单位。

  该人士表示:“在分工上,由证监局牵头,发现并处理中介机构非法证券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对其中认定为涉嫌经济犯罪的,由市公安局经侦总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工商局负责提供注册信息,必要时配合吊销从事非法活动的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市金融办则负责统筹汇总信息等工作。”

  在上海市金融办、证监会上海稽查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于8月16日召开的关于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专题会议上,相关部门指出,自4月证监会下发《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的通知》以来,对美国必得利财金集团上海代表处和方坤等3人非法集资诈骗和非法经营案作出判决,在全国率先用刑事手段打击非法证券经营活动。

  相关部门在8月16日的会议上还指出,在打击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中,一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一是法律法规存在盲区。新《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1年后可以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转让。由于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尚无可以交易场所,为不法之徒的非法发行和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投资者利益难以保护。目前,虽然可以通过刑事诉讼惩罚非法证券发行和非法经营活动的机构和个人,但缺乏对受害投资者的司法救济。

  根据上海证监局4月以来的调查,上海目前可查证的有10家中介机构从事非上市公司

股票代理买卖业务,其中从业时间长、发展业务快、累计风险较大的有4家;从业时间长、业务规模小、累计风险不确定的有3家;从业时间短、业务规模小、累计风险小的有3家。这些中介机构具有一些共同特点:隐蔽性强,带有传销性质;欺骗性大,多数非法发行股权涉及的非上市公司多位于异地或境外,而一些地方成立的股权托管机构又为非法证券经营活动提供了平台;证据转移快,大多数资产容易转移、证据容易销毁、人员容易潜逃,而且涉案金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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