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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出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1日 00:3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文件指出,要加强和规范煤炭资源整合,从严控制新开工建设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
通知》还规定了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即,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

  通知还明确: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等16种要予以关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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