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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吨以下新煤矿被说“不”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10月10日 05:36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陈亮

  “十一五”期间,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将被说“不”。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小煤矿百万吨死亡
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为了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意见》要求,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在“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意见》要求,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矿井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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