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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直指广发借壳存瑕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08:50 上海青年报

  继本报9月27日刊出《广发借壳延边公路惹争议》一文后,近日记者又就此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8月30日颁布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效力问题,向专业律师进行了咨询。今日,延边公路(000776)宣布维持原股改预案不变,其股票于明日复牌。

  本报记者 薄继东

  非限售股份比例仅3.72%

  根据延边公路的一系列公告,在回购、缩股和增发换股吸收合并三部曲完成后,新延边公路(拟更名为广发证券)的总股本急剧扩大为25.07亿股,而该股一年内的可流通股依然维持在9318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即无任何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被摊低至3.72%,就不符合《证券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上市条件了。

  交易所新规留出生路

  广发证券对此的解释是,8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指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除外)持有的股份纳入社会公众持股范畴。而新延边公路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股份达68496万股,占总股本27.32%,超过了《证券法》10%的底线标准。

  补充通知也存在瑕疵

  《证券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上市条件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而沪深交易所发布的《补充通知》中“公开发行股份”几字被换成“社会公众持股”,随后交易所又对这个“社会公众股”下了定义———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言下之意,现在的“社会公众股”包括了持股10%以下的非流通股或处于“一年禁售”期内的限售流通股。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许平文律师认为,上述《补充通知》是针对全流通的股票制定的,他表示“一年禁售”期过后就不存在流通与非流通的差别,将持股10%以下的股东视为社会公众股东是站得住脚的,但若还在“一年禁售”期内则是存在问题的。

  律师质疑交易所越权

  京都律师事务所的执行主任王众律师的看法更直接,他认为沪深证券交易所不具有对《证券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权力,《证券法》第50条明文指出,证券交易所只能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不能规定“低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而且,“上市公司10%以下的持股股份”也不能等同于“公开发行股份”。而能让延边公路过关的那些单一股东持股10%以下的股份大多是原发起人法人股,并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上海证券交易所回应

  股改后市场环境不同了

  本报讯 (记者 薄继东) 9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总监周国庆,就8月30日两交易所同时发布《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事,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周国庆认为,目前的市场环境和以前的已经大不相同了,在实施

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发起人股可以看作是大范围的社会公众股。至于两交易所为何以持股10%为分界线来界定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股的范畴,周先生只是强调,有一个标杆总比没有要好。

  在谈及延边公路这个具体案例时,周国庆表示这是深交所上市公司,因此并非上证所管辖范围,而他并不太清楚此事。周先生认为沪市第一个有可能遇到类似问题的是上港集箱,因为上港集团在换股整体上市的过程中设有现金选择权,理论上存在大量流通股股东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从而导致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可能。不过记者注意到,上港集箱早已过了股改“一年禁售”期,因此与延边公路的情况并不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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