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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使用监管协议的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03:5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6)69号文核准,由主承销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用网下询价配售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66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264万股,共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83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0,7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3,417.81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67,332.19万元,此次募集资金已于2006年9月19日全部到位。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北京中洲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了“中洲光华(2006)验字第019号”验资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分别与保荐人———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农业银行大连长海支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长海支行、长海县獐子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统称为“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协议》,协议约定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在商业银行开立银行帐户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用帐户。

  2、公司从专用账户中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五时,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提供有关支取凭证及说明。

  3、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抄送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4、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随时向商业银行查询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用帐户的一切资料。

  5、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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