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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日前明确:券商承销业务须与净资本匹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证监会日前明确指出,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证券公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且不得超过3亿元。

  近期,中国银行大秦铁路等大盘股相继发行,部分证券公司为此提出承销限额豁免申请。

  证监会在有关通知中指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不过,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

  证监会曾于2000年规定,发行规模和募集资金总额巨大的超大盘

股票承销,可由主承销商向证监会提出承销团成员“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3亿元”的豁免申请。特殊情况下,主承销商可提出“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的豁免申请。由于新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上述规定已被废止,但实践中仍有证券公司提出豁免承销限额的申请。

  通知明确,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

  通知指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今年11月1日生效后,现有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规定予以废止。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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