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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云:公布房价成本有违市场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4: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杨云

  日前,江苏省要求盐城市物价局试点公布自2004年以来97个楼盘的房价构成清单,这份清单的内容包括了楼盘的土地费用、建安费用、配套设施费用、税收乃至相关的财务费用等。在此基础上,盐城市物价局核定出楼盘的基准价格,并规定开发商可在上浮不超过8%的幅度内确定具体销售价格。

  自从广东省建设厅否决了人大代表提出的公布房价成本建议后,市场上对此做法的批判之声日渐高涨,而江苏盐城的这一举措似乎也是顺应了民意。但不可否认的是,公布房价成本虽然给人一种痛快淋漓的感觉,但却违背了政府应承担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进而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房地产市场的职责。

  房价成本理所当然是开发商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在房价成本的构成当中,包含了开发商拿地的支出、相关税费等固定成本,还包含了开发商的运营支出等浮动成本,尤其是后者完全是开发商的私有信息,如果这些数据都可以示人,岂不是意味着所有的行业,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公开自己所提供商品的成本构成,那还有什么商业秘密可言?

  进一步讲,隐藏在这些数据后面的,事实上是开发商的核心竞争力。面对同样的地块,相同的固定支出,不同开发商的收益可能会有天壤之别,有的开发商成本控制好,运作手法高明,自然可以获得超额收益,而有的公司可能因为管理不善等多种原因,收益反而低于同业平均水平。如果要求所有的楼盘都公开房价成本,将会损害那些运作水平高的开发商,因为竞争对手可以从公布的数据中分析出他们的核心竞争力,并加以仿效,或者采取相应的对策。长此以往,开发商的创新动力就会削弱。市场经济崇尚的是竞争,各家公司无不在琢磨自己的“必杀技”,以提升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击败对手,而这正是推动经济乃至社会进步的动力。因此,房价成本是开发商的隐私,受到法律保护,不应被列为保障公众知情权所须公开的内容。

  高涨的房价使得房地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对立情绪也趋于激烈,而造成这种对立的正是某些地方政府职责的缺失。房地产特别是住宅,有其双重性特征,除了市场性外,它还有作为公用事业的一面。试想一下,如果当年实施住房货币化改革的同时,政府就推出完善的住房保障体系,将住宅的双重性分开,市场的归市场,政府的归政府,现在的房地产市场就会比现在要平稳,买卖双方更不至于像仇人一般。所以,作为政府应立足于从根本上化解房地产市场的矛盾,在保障公民合理住房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开发商的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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