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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券商承销限额豁免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2:51 第一财经日报

  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

  本报讯 为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证监会今日发布《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豁免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券商承销限额豁免的有关要求。

  《通知》指出,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公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对于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

  《通知》表示,《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日生效后,现有关于证券公司承销限额的有关规定予以废止。

  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

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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