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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承销大盘股又有新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9日 00:52 金融投资报

  本报讯 随着中国银行等大盘股的发行,部分证券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了豁免承销限额的申请。为进一步防范承销业务风险,督促证券公司加快整改,中国证监会日前就上述问题发出通知,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券商才可申请豁免承销限额。

  通知规定,净资本低于规定标准或者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

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承销限额豁免,公司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且不存在重大整改事项的证券公司,在承销大盘股时可以申请豁免“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并且不得超过3亿元”的规定。

  通知同时指出,申请承销限额豁免的证券公司,应当做出充足的应对包销风险的流动性准备,并在取得证监会同意豁免批文后才能签订承销协议。在签订承销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证券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报备承销协议、承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以及包销风险的应对方案。各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净资本充足情况确定最大的承销业务规模,确保公司每单承销业务都有足够净资本来支撑。对于募集资金总额较大的

股票发行,主承销商应当扩大承销团,分散包销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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