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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券商试点融资融券申请程序作明确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一系列行政许可项目,首次对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服务的审批程序作出明确。证监会同时表示,现阶段暂不受理非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申请,以及这类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暂不受理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申请;暂不受理财务顾问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申请。

  证监会规定,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主要提交五类材料: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申请书;股东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选择客户的标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实施情况说明;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等。

  对于

证券公司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审批,证监会要求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备案报告或者申请书;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的拟定文本;资产托管协议;推广方案及推广代理协议;关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运作中利益冲突防范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特别说明;净资本计算表和最近一期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的财务报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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