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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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4:2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6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06年9月26日召开,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其中独立董事印韡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吴建伟女士、董事杨国新先生委托董事赵良兴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
就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如何处理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事项,与会董事进行了充分讨论和认真审议,并对如何理解判决书的相关内容咨询了相关中介机构。(诉讼有关事项2006年2月28日、7月18日、7月2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在关联董事李炳源先生、刘士君先生、白新华女士、刘滨先生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对以下议案作出表决: 1、接受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减少本公司的损失所作出的“对依据法院判决应返还给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部分单位的欠款合计16,831,030.00元代为偿还;对依据法院判决应返还给本公司的应收账款中的部分单位的欠款合计8,317,667.41元代为偿还。”的承诺条件,执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判决书和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条件的范围内,具体办理执行判决和落实承诺条件的有关手续。 表决情况:5票同意;董事赵良兴先生、杨国新先生2票弃权,理由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但不反对对公司有利的和解。 表决结果:通过。 2、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03691号”《民事判决书》,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6月8日与本公司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的具体解除时间为: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书面通知本公司解除协议的2005年4月28日,其法律效力溯及到2001年6月8日。以此作为本公司对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处理的原则和依据。 表决情况:5票同意;董事赵良兴先生、杨国新先生2票弃权,理由为:对判决结果有异议,但不反对对公司有利的和解。 表决结果:通过。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