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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季报10月31日前将披露完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2:26 第一财经日报

  本报记者 刘瑛 发自上海

  10月31日前是上市公司披露三季度报告的最后期限。

  今日,沪深交易所提示,沪市公司应当于10月31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对于无法在10月31日前完成三季报披露工作的上市公司,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提交书面说明,同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上证所原则上每日安排不超过100家、深交所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2005年底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增加披露报告期初和期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额;2006年前三季度清欠进展情况;已制定的清欠方案是否能够按计划实施,确保2006年底彻底解决资金占用问题等。

  对于已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股东在股改过程中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尚未进行股改的上市公司,应当对尚未启动股改程序的具体原因和计划股改时间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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