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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将逐步扩大QFII规模 支持QFII长期投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0:04 东方早报

  针对近日颁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昨天表示,《办法》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方面,下一步将逐步扩大QFII规模。

  该发言人表示,三年多的实践证明,QFII试点实现了预期目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截至目前,中国已批准设立QFII48家,核准外汇额度78.45亿美元,QFII共汇入本金约合人民币554亿元,证券类资产约占QFII总资产的88%。

  “但在实践中,2002年版的《暂行办法》已逐渐显现出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如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不利于实施有效的监管,需要及时予以调整。”该发言人称,这是此次新修订《办法》的主要背景。

  《办法》共37条,其中新增4条,修订29条。为操作方便,《办法》还将《暂行办法》中的一些内容调整到《办法》的配套规则中,即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外汇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该发言人指出,与《暂行办法》相比,《办法》新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吸引长期资金和完善投资监管两个方面:首先,在政策上对长期资金管理机构适度倾斜,引导长期资金入市。一是降低资格标准。对于基金、保险等长期资金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成立年数要求适度降低,而对银行和证券公司的资格标准维持不变。二是允许直接开立账户。QFII可以为其管理的各类长期资金申请单独开立证券账户,为其他客户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三是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养老基金、保险资金、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至3个月,其余资金仍维持1年的锁定期不变。

  其次,对QFII的实际境外投资者监管更加严格。主要体现在:要求名义持有人按季度向监管机构报告其代理的实际投资者资产配置、证券投资明细等情况;严格限制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比例;要求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等方面。

  另外,为方便QFII投资,分散其投资运作风险,《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机构投资者可分别在沪深证交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下一阶段,证监会与相关部门将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不断强化依法监管,稳步推进QFII试点,逐步扩大QFII规模,大力支持QFII通过长期投资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积极推动

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该发言人最后说。

早报记者 陈其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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