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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豁免工行高管任职条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8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郑尚

  香港联交所对于工行此次在港上市,大开绿灯,豁免了工行的多项不合规条件。

  香港联交所昨天于网站公布的工行上市信息资料集中文版透露,香港联交所已经豁免工行在香港没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所引发的与香港上市规则冲突的问题。

  工行除聘请中国国际金融(香港)有限公司和美林远东有限公司为合规顾问外,还聘请了一位香港律师,作为董秘潘功胜的秘书,以“曲线”达到香港上市规则的规 定。

  据了解,根据香港的上市要求,发行人须在香港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即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目的是为了使发行人与港交所保持有效沟通。但由于工行的业务大部分在内地,而执行董事更是全部居住在内地,且未来也基本上不会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居于香港。

  为此,工行聘请中金公司和美林公司作为合规顾问,由该两家机构作为工行与港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据披露,两家机构的合规顾问任期自上市日起至发布首次完整年度业绩当日止。与此同时,工行还授权行长杨凯生和董秘潘功胜作为代表,与港交所保持必要沟通。

  另外,董秘潘功胜由于并非香港居民且没有香港律师、会计师资格,因此也不符合香港上市规则对上市公司董秘的规定。但港交所对此也予以了豁免,但要求工行聘请一位香港律师作为董秘助理,以确保潘功胜能够达到港交所对于上市公司董秘的任职要求。

  工行表示,聘请董秘助理三年期限届满时,将重新评估潘功胜的资格以确定他是否达到港交所的要求。

  据了解,此前工行已经向港交所方面提出了多项豁免申请,除本次披露的豁免权之外,工行在信息披露方面也获得了港交所的部分豁免权。

  另外,工行还就与东亚银行、瑞士信贷之间的关联交易向港交所申请豁免。工行认为,“如果全面遵守香港上市规则而取得独立股东实现批准不获自动豁免的关联交易将会过于繁琐、非实际可行及为本行增添行政费用。”

  工行方面表示,上市后,公司预期将继续与东亚银行集团及瑞士信贷集团在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或订立不获自动豁免关联交易及持续关联交易。

  H股股息须以港元支付

  □本报记者 苗燕 但有为 郑尚

  香港联合交易所昨日披露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讯息指出,目前中国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注资和资本注入)下的外汇汇兑仍然受到限制,人民币也不能自由兑换。H股持有人的股息以人民币宣派,但须以港元支付。

  另外,在H股的缴税问题上,由于内地与香港法律不同,因此持有人的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适用不同地方的法律,并且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投资者应对投资H股的税务影响有所了解。

  根据香港税务局目前的做法,工行目前无需就已派付的股息缴税。但通过港交所出售H股取得的交易收益,将被视作来自或产生于香港的收入,对于在香港进行

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出售H股取得的交易收益需要纳税。

  另外,根据惯例,内地对公开上市公司

股票转让所征收的印花税,不适用于非中国投资者在境外购买和出售H股。然而,香港印花税目前的从价税率是从买方和卖方各征收H股的对价或市值(以较高者为准)0.1%(即每一笔H股买卖交易合计征收0.2%的印花税。)

  因此公告建议,“有意投资者应向税务顾问咨询有关因拥有并出售H股而产生的内地与香港及其他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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