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新知: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应具备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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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9:17 燕赵都市报 | |||||||||
《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证券公司,必须具备已经被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为创新试点类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三年以上、经营行为规范、财务状况良好等七项条件。
值得说明的是,《试点管理办法》特别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方案应当已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并且已对实施进度作出明确安排;同时规定,证券公司只能向交易结算资金已经纳入第三方存管的客户融资、融券。 此外,《试点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申请材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融资融券业务是一项风险较高的业务,公司是否能开展这项业务、承担相应的风险,以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为宜。这也是保障股东对公司重要事务的知情权、决策权的要求。将来。 据悉,目前中国证监会已经受理证券公司的试点申请,目前正按照《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合规经营情况、内控水平等进行常规审核,并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公正的程序对申请人的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将严格按照标准选择试点公司,成熟一家推出一家。截至目前,尚物券商获得开办业务的许可条件是公开的,判断标准是客观的,评审程序是公正的,最后作出的许可决定也会是公正、公平的。 国泰君安证券:韩涛 (相关知识详见www.9608008.com)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