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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有形之手适度介入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5:4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曹腾

  政府是否应当公开房屋成本?近日广东和江苏截然相反的两种做法,把这一话题再度抛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

  不久前,广东省建设厅以涉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和影响公平竞争环境为由,否决了
人大代表提出的公布房屋成本的要求;而江苏省则以盐城为试点,向社会公示了2004年以来开盘的97个楼盘的成本清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基准销售价格以及上浮标准。

  行为的对立背后是认识的对立。事实上,自去年福州市首开政府公布房屋成本之先河,社会各界就曾对此展开了激烈辩论。而归纳各种观点不难看出,价值取向和价值判断的差异乃是矛盾的焦点所在。

  毫无疑问,各级政府要在成本公开与不公开之间作出艰难的抉择,首先需要解决价值取向的问题。而所谓价值取向,并不是一个“站队”问题那么简单。事实上,对政府而言,站在开发商和购房人利益鸿沟的哪一边都有失偏颇、有失公允。房屋成本公示,更多地是在考量各级政府在社会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权衡。

  广东省的做法暗含了政府对效率的推崇,其拒绝公布房屋成本也不能说没有道理———当然,出发点是从字面意思来理解“

商品房”。很显然,任何普通商品的生产成本都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罩门”,不能随便宣之于口、更不用说公诸于众了。

  而江苏省的态度又反映了政府对住房问题的另一种理解:一种超越了普通商品的理解。作为最基本的生存条件,住房无疑承载了一定的社会保障功能。当

房价过快上涨将部分老百姓拒之门外时,较之效率,社会的公平理应成为政府第一位的选择。公示房屋成本、牺牲一定的效率来换取公平有其必要性。

  除了价值取向,披露开发成本遭到的另一层诘难来自反对者对效果的怀疑,这其实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那么,成本公示是否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产生积极影响呢?

  答案是肯定的。从表面上看,价格由供需关系决定,成本似乎与价格没有直接联系。但按照经济学的逻辑,供给曲线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其位置和形状是由成本决定的。简言之,成本是决定价格的深层次原因。

  回到现实中来我们可以看到,信息不对称是促成房价上涨的重要因素之一。而在信息不对称中,成本信息的不对称尤为严重。很显然,在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博弈过程中,开发商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个别不良开发商甚至制造关于成本和需求的虚假信息误导客户,以谋求更高的价格和利润。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成本公示的意义在于,擦掉开发商通过种种途径传达给市场的虚假供给曲线,还原其真实面目,使供需双方有一个更公平的PK台。在开发商揣度消费者愿意以多高的价格购买的同时,消费者也能相对准确地通过成本与价格的比较,去核算开发商的利润和心理底线。

  本来,按照市场的原旨,政府不应干预和调节供需双方基于先天条件差异形成的信息不对称。但基于普通商品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定位,

房地产市场也需要有形之手的适度介入。

  何谓适度呢?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在开发商的各项成本中,建安成本、营销费用等内容是企业自身竞争力的体现,因此,这些类型的成本不宜公布;而对房价中最核心的土地成本,尤其是招拍挂之前取得的土地,则应是公示的重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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