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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7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G交通 编号:临2006-29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有公司第一 大股东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公司参加广西贺州至广东怀集高速公路八步至灵峰段(BOT)投资建设投标并请求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项目投资及运作决策权的提案》提交表决(详见2006年9月1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的《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增加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06年9月26日上午9点开始

  2、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金湖路53号公司15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饶东平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所持股份307,44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6%。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307,36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9.54%;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为89,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出席会议进行见证。

  三、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对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

  本公司与合作方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按照出资比例(本公司占70%,合作方占30%)对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增加投资,其中本公司增加投资5,00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增加投资2,143万元,以确保物流园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及投入运营。本次增资完成后,本公司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广西万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为16,143万元,其中本公司出资11,300万元,占投资总额的70%;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出资4,843万元,占投资总额的30%。

  鉴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是本公司股东,属关联股东。因此,该项目构成关联交易。根据相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除关联股东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的股份9,040,000股回避表决外,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8,409,520股。表决结果如下:

  赞成298,40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赞成8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与南宁中国东盟国际商务区地块竞拍并请求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项目投资及运作决策权的议案

  赞成307,4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赞成8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307,4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赞成8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赞成307,4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赞成8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参加广西贺州至广东怀集高速公路八步至灵峰段(BOT)投资建设投标并请求股东大会授予董事会项目投资及运作决策权的议案。

  赞成307,449,52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赞成89,52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见证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员签名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岳秋莎律师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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