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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义明指遵义中院在G长征案中涉嫌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6日 15:07 金羊网-羊城晚报

  严义明收到应诉书

  本报讯记者严丽梅报道:在G长征(600112)公告已向法院请求判令律师严义明立即停止对公司名誉权侵害一案已被法院正式立案后,昨日,当事人严义明给予“反击”。严义明向媒体透露,已收到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本人送达的G长征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不过,严义明认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遵义市中院在上述过程中涉嫌侵犯和剥夺了他的法定诉权。

  严义明表示,涉嫌侵犯其法定诉权的表现主要在两方面:其一,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但是,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要求严义明在收到诉状后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其二,严义明认为遵义市中院发送诉状时间过晚,依据亦为上述条款之规定。9月8日,G长征曾经公告称,公司9月7日向遵义市中院递交了民事诉状,遵义市中院已于9月7日正式立案。但遵义市中院直到9月15日才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即使除去法定休息日,也比法定的五日内送达晚了几天。

  另外,严义明说:“由于法院并未将原告证据一并寄给我,这也会严重影响到我行使答辩权,希望法院能给予澄清。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人再次声明,我对原告的所有举报均有翔实证据,且原告未在诉状中对其300万元的赔偿金的构成作任何说明,更未提供任何证据。”

  而此前G长征董秘唐捷曾表示,严义明在举报过程中向媒体公布未经证实的消息,不仅损害了G长征的声誉,而且上半年G长征经营业绩下降,与严义明的举报行为有关,使得G长征股价下跌。因此要求严义明赔偿300万元是有计算依据的。

  

严义明指遵义中院在G长征案中涉嫌侵权

  严义明

  此次G长征状告严义明,起因于严义明去年底开始的对G长征存在虚构销售合同及销售利润等问题的举报,举报证据主要是G长征原监事、销售部副总经理李杰斌的证词。不过,今年7月底,中国证监会已就严义明的举报给出书面答复:G长征不存在2004年业绩造假等问题。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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