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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畅谈合伙企业法修订案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14:56 证券日报·创业周刊
私募股权投资欲演无间道 本报记者 申林英 不用等太久,PE(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quity简称)将和CEO、dot-com、VC一样成为中国商人们最熟悉的英文缩写。曾经在20世纪80至90年代成功地发现和培育了英特尔、微软、雅虎等科技公司的私募股本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如今正把目标锁定中国,积极参与行业与企业重组,被誉为优化产业结构,改善资本配置的效率,强化公司治理机制的助推剂。 20日,在金秋时节的钓鱼台,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和政府部门负责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国内外私募股本基金、知名专家云集一堂,畅谈《合伙企业法》修订案通过后私募股权融资将蓬勃发展的态势。“我国私募股本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在很长时间内,由于法律框架的缺失、对私募股本基金的种种误解以及过度的金融监管,私募股本基金在我国几乎没有生存的空间”,作为企业的代言人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陈清泰呼吁我国工业化中期,正是产业和企业大规模重组的时期,是培育世界领先产业和优强企业最重要的时期,也是对资本需求最为旺盛的时期。缺乏有效的股权融资渠道,已经成为障碍产业升级、优势企业做强做大的一个大的障碍。陈清泰说,为寻求出路,有些企业不得不寻找外资“嫁接”,或在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时候,到海外融资。“宁愿卖给外资,不愿接受国内企业整合”,这成了国内企业间重组的一个很难克服的障碍。 最令中国PE困扰和尴尬的是,他们的融资来源和退出机制都是在境外实现的,同时中国PE还面临着外汇管制、贷款、税收等限制。鼎晖集团吴尚志认为,目前中国的监管、国人的认同、对民资外资的态度,都会影响未来整个PE的发展。不过,这一点,已经引起立法部门的关注,相应的监管部门也正在为私人股本的退出途径深入探索。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谈到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时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巨额持仓的失败有可能波及证券二级市场,有一定外部性,所以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同时由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而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没有外部性,可以按一般企业登记,依照公司章程运行即可。”吴晓灵还表示,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还应该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这一思路已被国家发改委所采纳,国家发改委将在十月份出台相关鼓励私人股本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司长曹文炼也在此间提出了积极稳妥推进我国发展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三大政策取向。曹文炼表示,去年以来,十部委共同制定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对私募的创业投资企业即创业投资基金进行了规范。但鉴于其主要投资中小企业,因此目前在设立时除了中外合资的创投企业之外并没有前置审批,只是对希望享受有关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但是对大型的特别是有金融机构认购的支持基础设施、房地产投资、企业股权并购等产业投资基金,“十一五”期间还处于试点阶段,需要一定的行政审批,选择试点的行业和地域,发挥其对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这种政策取向的总体思路是抓大放小,促进私人股权市场的健康发展。其次,《合伙企业法》的修订,为私募股本的设立扫清了法律障碍,在产业投资基金试点期间,允许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自主选择组织形式,包括按公司、信托和合伙形式设立与运作。第三,鉴于国内资金比较充裕,因此发展私募股本市场应主要用好国内资金,目前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邮政投资产业基金已经先后个案获批,今后力争允许商业银行参与发起设立大型产业投资基金,同时还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参与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条件成熟时,应在国际范围内招标大型产业基金管理者,鼓励引进包括境外专家在内的多方面管理人才。 高盛高华董事长方风雷昨日也呼吁,私募股权是股权投资的方向,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有资格的投资者通过私募方式进行股权投资。由于它不是公募的,不需要向公众投资者募集资金。我国在发展这个行业时,应该不要让其变成一个向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业,应尽可能地按照市场化方式培育主体投资者,这是当前很关键的一个问题;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在这过程中,不必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变成一个监管行业。 毫无疑问,这股潮流已是大势所趋。作为私募股本投资在中国也培育了蒙牛、尚德、新浪和聚众传媒等一大批知名企业。在清科集团董事长南立新看来,仅仅2006年上半年,就有17只针对亚洲投资地域含中国在内的私募基金成功募集46.31亿美元。同时,发生在中国大陆地区共计31个投资案例,整体投资规模高达55.59亿美元。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约占中国GDP份额的0.50%,但这与西方国家4%-5%的比例仍相去甚远,这表明中国私募股权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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