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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拍企无缘拍卖陶瓷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6:01 金融投资报

  2006年全国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显示

  日前,备受拍卖界关注的2006年全国审核换发《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工作已经结束。

  据悉,本次审核换发的企业共有161家,而四川仅有一家拍卖公司榜上有名,但是,
企业权利仅限于拍卖第二、第三类文物。这意味着,四川的拍卖公司将无权拍卖包括陶瓷、金属器等在内的第一类文物的拍卖。

  文物拍卖数量少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局面?难道拍卖公司对文物拍卖的兴趣不浓?

  “文物拍卖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首先,拍品难以征集。这不是说我们四川的藏家没有收藏得有文物,而是由于地域概念等原因,认为本地的拍卖公司拍卖的价格不高,难以达到他们的心理价位,因此,有的人舍近求远,宁愿拿到外地拍卖也不愿委托本地拍卖公司拍卖。其实,这是藏家的一种误解。拍卖公司是有地域之分,但拍卖活动是没有地域之分的,四川的买家可以参与竞买,外地的买家同样可以参与竞买,根本就不会存在价格悬殊的问题。”成都某知名拍卖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

  “其次,拍品太少,拍卖公司很难举办一场有规模、上档次的像样的专场拍卖会。由于这样,就导致了四川的拍卖公司在文物拍卖方面处于劣势地位。据我了解,目前,我国80%的文物拍卖行都集中在北京、上海、浙江、广东、天津和江苏等东部地区。从2004年开始,国家文物局规定,只有获得《文物拍卖许可证》的公司才可以进行文物拍卖。当时,并没有引起太多的拍卖公司的注意,所以很多拍卖公司都没有取得文物拍卖的资格。”该负责人说。

  据这位负责人透露,由于上述原因,四川拍卖公司对文物的拍卖兴趣不高,除个别拍卖公司从事艺术品拍卖为主外,大多数拍卖公司都是以拍卖其他行业为主。

  欲成气候尚需等待

  四川拍卖公司文物拍卖的数量虽然很少,但房地产的拍卖却十分活跃。

  来自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的消息表明,在2005年,全省拍卖行业共举办各类拍卖2795场次,实现拍卖成交额945408.07万元,比2004年增加了34782.99万元。其中,房地产拍卖成交792968.70万元,占成交总额的83.88%;而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仅为1305.34万元,占成交总额的0.14%。而今年二季度,全省拍卖企业实现拍卖成交额248668.49万元,其中,房地产拍卖成交209107.98万元,占总成交额的84.09%;文物艺术品拍卖成交924.54万元,约占总成交额0.37%。

  “从这些数据中就可以看出,四川的拍卖公司在房地产的拍卖上是非常有成绩的,而文物拍卖却少之又少,一直是拍卖公司的弱项。这里面有两个问题,除了上述文物拍品难以征集外,房地产的征集要容易得多。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你想一想,作为老百姓,是宁愿花便宜的钱买一个既实惠又适用的标的呢?还是花钱去买一个价格既高又不适用的东西呢?房产对老百姓而言就是实惠适用的东西,由于人们热衷于买房,房产开发商自然也就热衷于房产开发,这是连锁反应。而文物就完全不一样了,动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乃至数千万,一般的老百姓根本是买不起的,只有那些从事文物艺术品收藏和投资的人才会参与竞买。”这位负责人分析说。

  提升川内文物拍卖

  既然文物拍卖的业绩所占比例很少,加之今年的《文物拍卖许可证》审核换发中,四川没有拍卖公司可以从事第一类文物的拍卖,那么,四川拍卖公司是否可以放弃文物拍卖而在其他拍卖行业上再下功夫呢?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不仅不能放弃文物拍卖,而且还应该在文物拍卖方面进一步挖掘,把四川文物拍卖行业做大做强。

  “自2004年底国家颁布新的《文物保护法》后,国家文物局颁发了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对拍卖公司经营文物拍卖业务实行新的许可制度,设置了更为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加大对文物拍卖的监管力度,着眼点在于推动文物拍卖市场的有序发展。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文物拍卖的范围共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陶瓷、玉、石、金属器等;第二类包括书画、古籍、邮品、手稿及文献资料等;第三类是竹、漆、木器、家具、纺织品等。因此,四川的拍卖公司虽然在第一类文物的拍卖上没有取得拍卖资格,但第二、三类文物的拍卖仍然有很大的市场。虽然在现实中,无论瓷器还是玉器都是拍场上不可或缺的部分,但国家规定,刚入行的企业只能从事二、三类文物的拍卖,三年后审核过关,方可参与第一类文物的拍卖。据我了解,目前,许多没有取得第一类文物拍卖资格的拍卖公司都在从事文物拍卖,但由于他们缺少资质,因此,采取的都是委托有资质的拍卖公司拍卖的方式,自身并不直接参与第一类文物的拍卖。这也是一种激活文物拍卖、提升公司知名度的一种有效方法。”四川某知名拍卖公司的王经理说。 本报记者何彦

  深度阅读

  《文物拍卖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

  第二条,下列物品可进行拍卖活动:

  1、1949年以前的各种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2、1949年以前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3、1949年以前,反映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4、1949年以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实物;

  5、1949年以后,国家文物局公布的列入限制出境范围的中国已故著名书画家作品。

  第三条,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第二条所列文物拍卖活动的,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国家文物局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文物拍卖许可证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拍卖企业设立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拍卖行业管理部门的审核许可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

  3、5名以上取得高级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文物拍卖专业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

  4、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下列文物不得作为文物拍卖标的:

  1、依照法律应当上交国家的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

  2、依照法律应当移交文物行政部门的文物,包括国家各级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

  3、银行、冶炼厂、造纸厂以及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拣选的文物;

  4、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

  5、国有文物购销经营单位收存的珍贵文物;

  6、非国有馆藏珍贵文物;

  7、物主处分权有争议的文物;

  8、其它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流通的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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