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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亿年金谋求增值新路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齐轶 北京报道

  企业年金正逐渐步入佳境,建立速度显著加快。今年以来,已有近20家企业与8家基金公司签订企业年金管理合同。而在昨天首届中国社会保障论坛中的企业年金专题论坛上,如何确保规模约为680亿元的企业年金的安全与保值增值,成为论坛探讨的焦点。

  安全、增值如何两全

  从事资产管理的金融机构对实现资产增值的要求尤为迫切。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副总裁王一佳表示, 要促进企业年金的保值增值,必须大力提高年金的投资效率,而资产配置情况是影响年金投资效率的决定性因素。国内外相关学者的研究表明,资产配置对投资组合业绩的贡献度一般在80%以上。因此,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必须牢牢把握资产配置这一核心环节,而年金的资产配置情况与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密切相关。

  就市场环境来说,由于资本市场是年金投资的重要场所,所以资本市场的发展状态对年金的资产配置有重要影响,进而决定年金的长期投资收益。随着一国或地区资本市场的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结构不断完善,投资工具种类不断增多,年金资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比重会不断加大,市场影响力将会越来越显著。

  根据现有法规,企业年金计划投资于

股票市场的比率将不能超过20%。假设一个年金计划的预期收益率为5%,目前的债券市场能够提供的收益率约为3%,“ 这意味着在股票市场上的投资必须达到10%以上的收益才能完成整个组合5%的收益,而在前几年股票市场表现不佳时,这样的要求是很难达到的”,海富通基金公司人士坦白地表示。

  王一佳也认为,我国的年金投资监管政策基本遵循了严格数量限制的思路,这与当前的资本市场发展状态相适应,为年金的投资安全提供了充分的保障。但近两年,我国资本市场有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

股权分置改革使困扰资本市场多年的制度性问题正得到稳步解决,投资工具不断创新和丰富,市场环境得到有效改善。这为企业年金进行有效资产配置创造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为我国年金投资政策的调整带来了契机。

  王一佳建议,可以考虑在资产类别不变的前提下,放松对货币市场工具的最低投资比例限制。企业年金的负债特征决定了较长时间内不会面临较大的支付压力,最低投资比例的规定不仅限制了基金资产的增值,并可能导致基金的资产负债无法有效匹配,从而带来一定的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

  市场发展和监管同步推进

  面对金融机构关于放松相关投资规定的呼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督司司长陈良表示,目前阶段,企业年金工作更为重要的任务仍旧是加强宣传工作。他明确指出,只有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才能壮大市场;市场规范可信,才能吸引更多的企业和职工参与。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发展和监管的关系。

  调查显示,企业经营者中知道企业年金的只有40%左右,而真正有所了解又只有其中的30%,有1/3的企业主认为企业没有这个责任,很多员工并没有看作是自己的补充养老投资,因此只有加强宣传,才能将市场作大,也才谈得到进一步的工作。

  陈良指出,在企业年金制度中,受益人是事业发展的动力,也是最脆弱、最容易受伤害的群体,因此各国都将保护受益人利益作为核心原则。我国信用意识还比较欠缺,更要通过完善法规、加强监管、信息披露、畅通投诉渠道等措施,强化对受益人利益的保障。特别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必须树立诚信意识,以保护受益人利益为己任,用优质服务取信于民,提高市场的吸引力。

  如此同时,企业年金运行涉及银行、信托、

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或者重复监管,就必须强化功能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防止先乱后治、甚至乱而不治。监管部门不管从哪个角度出发,目标和宗旨都是要控制风险,确保企业年金基金安全运营。企业年金基金具有强烈的低风险偏好,风险虽然不可以完全消除,但可以被控制和管理。只有各方面齐心协力,才能既保证安全,又稳定增值,使广大员工真正得到实惠。

  增加监管资源投入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建议,在重视企业年金的增量拓展同时,应该把规范存量企业年金市场尽快提上议事日程。无论是增量的体制创新和加强监管,还是存量的规范,都需要更多的监管资源的投入。

  巴曙松表示,无论是增量资金的年金业务拓展,还是存量的规范,都对整个监管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新的监管体系的完善,银行、证券监管领域的功能监管和协调,投资操作上的一些监管。

  在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中,增量的资金和存量的规范需要同步进行,仅仅对增量的监管已经资源严重不足,如果加上存量的规范,监管要求更高。同国外企业年金监管资源的配置相比,我国年金监管队伍相对较小,在监管人员数量、结构方面还有提高改进的余地。

  巴曙松建议,提高当前企业年金监管的效率,探索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体系,更新监管理念,规范投资操作上的监管,严格防范利益输送或者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加强协调监管,开通监管交流渠道,促进银、证、保领域的沟通,同时充实企业年金监管资源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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