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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间接上市要严格规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5:1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周到

  中国证监会已就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事项,作出行政许可事项规定。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主要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红筹公司普遍采用这种形式。从实际发生的情况看,还存在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买壳上市的情形。目前,以一些境内民营企
业为主的境外上市,往往采用这种方法。它们通过境外设立的公司,在美国的场外柜台交易系统(俗称OTCBB市场)等证券交易场所买壳上市。

  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要提倡境内上市,允许直接境外上市,限制间接境外上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要求,“境内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融资应主要采取直接上市的方式”。目前,直接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全部在政府的监管下。当前的疏漏主要在境内企业的境外间接上市中。这由间接上市比直接上市有更为特殊的环节造成。按国际惯例,任何国家或地区最有利于本国或本地区企业发展的主上市地,都是本国或本地证券市场。因此,笔者主张:应核准符合境内上市条件的企业在境内上市或以境内为主上市地;可批准不符合境内上市条件,但符合境外直接上市条件的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可批准不符合境外直接上市条件,但符合境外间接上市条件的企业,在境外间接上市。考虑到场外柜台交易系统的特殊性,因此,对间接境外上市的盈利要求可以最低。

  其次,要进一步细化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的条件。约束A股市场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系统而又细致。但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的规定,散见于《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国务院关于暂停收购境外企业和进一步加强境外投资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连一份专门的部门规章都没有。据《关于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审批程序的函》,中国证监会只是要求当事人“说明意图和解释方案。中国证监会将在全面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根据已有的规定和实践作出判定”。这样,审批标准就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第三,应要求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协助监管。最近,纽约、伦敦、新加坡、东京等证券交易所纷纷来华争夺上市资源。其中的一些证券交易所已经接纳了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内企业的间接上市。《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国家或者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签订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因此,如果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争夺中国上市资源中,漠视中国政府的规定,我们有权利要求对方证券监管机构协助监管,阻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最后,应让已经在境外间接上市而未履行相关手续的公司,限时“补课”,将它们纳入政府的监管体系中。对于存在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境外间接上市公司的地方,应放慢当地企业在A股市场的筹资节奏,以督促地方政府协助监管。境外上市属于行政审批,这样做,将更有利于政府对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统筹安排。

  (作者单位:西南证券研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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