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证券 > 正文
 

监管层对东北高速大股东提五条要求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5:1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证券时报记者李瑞鹏

  本报讯日前,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对东北高速(600003)第一大股东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公司发出监管意见函,函中对黑龙江高速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大股东提出五条监管意见。函中强调,黑龙江高速“对东北高速的规范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负有重要的责任”。

  意见函首先要求黑龙江高速“协调相关股东加快推进股改工作进程”。由于东北高速尚未股改,拖了吉林省股改进程的后腿。如果东北高速完成股改,吉林省公司将获得首发或再融资的权利。

  其次,函中要求其“尽快解决占用东北高速资金问题”。1998年东北高速成立时,黑龙江高速将拥有的黑龙江省哈松公路大桥有限公司部分权益作为出资注入上市公司。2004年9月,松花江大桥停止收费后,黑龙江高速一直没有注入新的资产,由此给东北高速带来较大损失。函中要求黑龙江高速“应当充分认识到此事的严重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解决”。另外,函中还要求黑龙江高速“因与东北高速共同组建黑龙江东绥

高速公路公司而形成的7000万欠款问题”,“应当尽快与有关各方协调,制订可行的清偿方案并予以实施”。

  第三,函中要求黑龙江高速“理顺东绥公司股权关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黑龙江高速与东北高速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东绥公司,黑龙江高速持股55%,东北高速持股45%。但东绥公司成立以来,一直没有按照公司制要求进行规范运作,没有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函中要求黑龙江高速作为东绥公司大股东,“应严格执行出资协议,尽快协调东北高速,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真正建立东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各项财务制度,理顺股东与公司间关系,维护东绥公司的独立性”。此外,黑龙江高速还被要求协助尽快办理东北高速受让东绥公司3.62%股权事宜。

  “尽快完成东北高速董事会、监事会换届工作”,是意见函对黑龙江高速的第四项要求。函中表示,东北高速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已一年多,至今未进行换届,违背相关法律和规章,一定程度影响了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和规范运作。

  不久前,东北高速董事会、股东会还因为黑龙江高速方面换选董事起了风波。黑龙江高速之前向东北高速推选的董事、董事长张晓光因触犯法律被刑拘,东北高速第三大股东华建中心推选的董事、副董事长代为主持董事会工作。不久前黑龙江高速要求换选董事,引致华建中心强烈反对。华建中心的反对意见是目前董事会已经超期服役,再换选董事不合规定;另外黑龙江推选的新董事兼任东北高速7000万债务人东绥公司的董事长,担心影响7000万债务的收回。但由于此事获得东北高速第二大股东吉林高速公司的支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获得通过。

  意见函最后要求黑龙江高速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证监会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大股东的地位损害东北高速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相关内部人士分析,东北高速前董事长张晓光案尚未结案,中行河松街支行2.9亿巨款丢失也尚无着落;近期大股东之间又起波澜,而且还引起证券监管方的关注(吉林证监局派人参加了东北高速的董事会和股东会);而今,监管方直接向黑龙江高速发函提出监管意见,对有关事情明确定性,不仅直接显示监管方东北高速有关问题的关注,更间接反映出东北高速有些问题很是棘手。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爱问(iAsk.com)


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