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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获税收支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5日 00: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周明 北京报道

  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将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其中,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等在内十项费用支出获“加计扣除”。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的《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中指出,高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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