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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G武商临时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3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朱宇

  备受瞩目的G武商(000501)临时股东大会议案三过其一,今日G武商公告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树勤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和《章程》的规定。

  此次股东大会由武汉银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提议并召开。三家G武商小股东于9 月11日向召集人书面提交了一项有关提高武汉广场租金的临时提案,提请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该律师称,股东大会前曾收到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广为散发的异议函。异议函一是对提案时间的异议,武汉国资认为,提案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由于召集人规定的临时股东大会的时间为9月21日,其10日前应指9月11日0点00分前。而该提案的时间为9月11日,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最后期限,因此应属无效提案,不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是对提案主体的异议,三小股东之一的杭州卓和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议案时,声称与武汉银泰没有关联关系,后又在公告中承认与武汉银泰构成一致行动人,违背诚信原则,不能作为提案人;三是认为提高租金应该是管理层所考虑事项,提案干预了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的职责权限。

  对此,该律师认为武汉国资所提异议不足以影响临时提案的效力。对于异议第一项时间的界定,相关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公司股东如果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决议内容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地方,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今日公告还对当天三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予以公布。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19人,代表股份数333,272,065股,占G武商总股本的65.70%。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0人,代表股份数203,164,356股,占G武商总股本的40.0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9人,代表股份数130,107,709股,占武商总股本的25.65%。

  在两个未通过的议案中,第一项《关于免去胡波先生董事职务的议案》,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48.28%;反对股数占47.67%;弃权股占4.05%。根据此前银泰系公布的其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G武商20.24%股份来看,在这一议案中,银泰方面几乎都投了赞成票,这符合银泰方面的利益要求。

  审议第二项《关于增选周明海先生为董事的议案》时,同意股数仅占出席会议股份总数的9.18%;反对股数占47.70%;弃权股数占43.12%。股东大会后,武汉银泰董事长周明海曾表示,银泰方面在表决这一议案时投了弃权票。但从统计结果看,即使持有G武商总股本20.24%的银泰方投了赞成票,也依然过不了出席会议股份的半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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