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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自述ST九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办案经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为神州无假告九洲——ST九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办案经过

  福州 王建徽

  第一次诉讼搁浅

  2002年6月26日,厦门岛风光旖旎,气候宜人。我无暇欣赏这美丽的景色,出了湖滨南长途汽车站,拦住一辆的士,直奔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这天,部分投资者诉ST九洲及相关责任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在厦门中院开庭审理。

  走进法庭,大厅内座无虚席,旁听席的人行道上架设着许多摄像机。由于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受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通知后最早起诉的案件之一,受理后仅经过极短的2个月庭前准备就开庭审理,加之被告人数多达18位,引起了社会和媒体的普遍关注。审判区域内,穿着法官袍的审理法官已经到庭。在庭审即将开始前几分钟,法官忽然要求原、被告双方的律师到庭后合议区。随即告知双方,部分自然人被告提出未曾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通知,被告因此认为证监会就该案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尚未生效,法庭就此需听取双方意见。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当即提出:第一、证监会对ST九洲虚假陈述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罚通知,经ST九洲自行公告和各大媒体广泛报道,已是众所周知的公开事实,被告作为当事人,不可能不知道该行政处罚,至少可以从法律上推定其知道;第二、证监会的处罚是否送达被告,非原告投资者所能作为,因此,不能由原告对此承担后果。法官表示将在日后由合议庭对此作出决定。随即,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延后审理。

  次日,2002年6月27日,厦门中院作出裁定,以部分被告未收到证监会处罚,行政处罚尚未生效为由裁定驳回了投资者的起诉。就这样,法院通过裁定由原告投资者对行政机关的送达瑕疵承担了全部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数增至22位

  第一次诉讼搁浅,并没能泯灭投资者的维权意识,在等待中国证监会对行政处罚对象进行公告送达后,2003年6月5日,原告第二次向厦门中院提起诉讼。由于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就虚假陈述案件又作出了第二次司法解释,其中,对应对虚假陈述承担责任的相关主体做了进一步的界定。因此,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第二次起诉时,除第一次起诉中包括的九洲公司及相关责任董事、

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会计师在内的18位被告外,原告又增诉了九洲股份的两个上市推荐人和两个
股票
承销商。于是,该案的被告人数增至22位。增诉被告,除了有从判决后的偿债能力方面考虑外,还有另一层思考。在办案过程中,我常常感到立法和司法不是一回事,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案件所做的相关解释,司法审判实践会如何对待,欲通过本案对此做个检验。这也可以说是自己作为法律职业者的一次“利用职便”。

  起诉之后是相对平静的庭前程序等待,但令人始料不及的是,2003年8月1日,原告突然接到厦门中院中止本案审理的裁定,理由是作为被告之一的“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因有最高院通知,涉及该主体的诉讼暂中止审理。我立即与经办法官联系,表明法庭应在裁定作出前将裁定意向与原告沟通,原告完全可以通过撤销对“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的起诉,来换取案件的不中断审理。由于裁定已经作出,为时已晚。第二次,本案原告投资者遭受了程序折难。

  第三次令人失望的判决

  在对当事人做程序上的细致解释后,我草拟了撤销对“福建华兴信托投资公司”起诉的申请,并寄达本案审理法庭,随后又是漫长的等待。期间,我一方面不断安抚当事人的急躁情绪,另一方面,多次与法庭联系,询问和催促审理进程。直到2005年的2月,我被法庭告知本案恢复审理,并收到了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定在2005年4月22日。终于等来了案件实体审理的这一天,同样在风和日丽的季节里,我再次踏上了美丽的厦门岛。经过数小时的唇枪舌战,一轮又一轮的激烈交锋,法庭最后宣布休庭,待日后再作宣判。程序进入到最后阶段,当事人看到了希望,期待着法院的最后判决。但这么一等又是一年多,直到接到法院通知,2006年8月25日上午8点30分,本案将在厦门中院开庭宣判。

  带着当事人的期待,我又一次来到厦门,从第一次起诉至今已有四年多的时间,由于期待的时间过长,这份期待变得有点沉重。8月的厦门也让人感到焦躁和烦闷,走进法庭之前,我在心里感到一丝莫名的忐忑。法官带着职业的腔调宣读判决:“原告(投资者)的损失是由于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所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九洲股份的上市推荐人、股票承销商未受证监会处罚,裁定驳回原告对这些中介机构的起诉……”我已经无心再听下面的内容,我脑海里满是当事人期待的目光。宣判结束,与审理法官短暂交换意见之后,我走出了法庭。法庭外是刚建一半的建筑工地,裸露的钢筋水泥在酷暑阳天也显露出冷酷和无情。拦住一辆的士到长途车站,登上大巴,我踏上了回家的路。

  在飞驶的大巴上,我感到了深深的疲惫,但究明判决理由的诱使,还是让我将判决书拿了出来。通过仔细研读我发现本案的判决存在着明显的错误:一是判决未对原告的损失中由系统风险所致和由虚假陈述所致的比例进行划分,就全部驳回了原告的赔偿请求;二是判决认定系统风险时,是以同一时期深交所的24只ST股票中,除ST九洲外跌幅最深的三只股票ST海洋ST银山

化工、ST深中侨为参照,缺少代表性;三是判决忽略了同一时期深圳成份指数跌幅仅为18.53%,而ST九洲的股票价格跌幅却深达66.10%这一显著特点。大巴在高速路上疾驶,天空下起了大雨,巨大的雨点打在车窗上,给了我一丝凉意和一阵清醒。终于,我看明白了,第三次判决是以系统风险为由让原告投资者承担了全部的损失。而这一切,又都发生在武汉中院不久前刚刚对蓝田股份虚假陈述一案作出判决,不但对大部分原告投资者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而且首次以司法判决的形式让负有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赔偿亦承担了连带责任。

  最终决定还要上诉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自然开始构思本案的上诉角度。我认为:证券市场上,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往往体现为多因一果的关系,既可能有宏观的系统风险因素,也有微观的某只证券的发行公司自身的特定因素导致。本案中,ST九洲的虚假陈述是案件中最基本的事实之一,而厦门中院的判决结果实际是以系统风险因素掩盖了虚假陈述因素。在虚假陈述案件审理中,如果遭遇系统风险因素,就存在着如何看待系统风险和如何处理系统风险这两个层面上的问题。

  大巴已驶近福州,我离当事人也已很近,我感到无助的是该如何面对我的当事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不再鼓励当事人上诉。我将如实为当事人分析案情和对判决的看法,但是否上诉将由当事人自己作出决定。因为我虽然能冷静地分析案件所处的法律状态,也能理性地判断出上诉应有的法律结果,但那仅仅是法律层面上的,而实际结果如何,真的没有把握。

  “证券市场上的造假一度十分猖獗,每每给我们投资者造成惨痛损失。最高院关于受理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通知,曾令我们欢欣鼓舞,对造假者也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司法解释出台数年来,仍不断有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的处罚,仍有投资者因造假者被曝光而遭受巨额损失,说明证券市场上的造假仍然严重。而本案的原审判决,对造假者实际起到了庇护作用,对作为投资人的上诉人乃至证券市场上的所有合法投资者却是一种打击。但我们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即使打到最高人民法院,走到全国人大,我们也要求此公道。”这是2006年9月8日,原告投资者就本案原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式递交的上诉状中最后部分的内容。

  在最终决定上诉前,一位当事人和我进行了如下一场对话。当事人问:“什么是系统风险?”在我用尽量通俗的语言解释了这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后,他似乎有些明白。又问:“我几十万的损失全都是系统风险给弄的?”我回答:“判决书是这样认为的。”再问:“那就是说虚假陈述不会给我造成损失了?”我无言以对。其实,简单、纯朴的语言有时比我们专业冗长的表述更具说服力。现在,我们期待着省高院的最终判决,能够以同样朴素的正当理由还原法律应有的魅力。(作者单位: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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