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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副行长吴晓灵称设立私募基金已具法律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本报记者 郭凤琳 北京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昨日表示,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现阶段大力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尤为紧迫。

  吴晓灵在“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说,根据我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不过她表示,当前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加以区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对冲基金主要投资于上市证券,多活跃于二级市场。由于我国有私募基金坐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国内名声不佳,国际上因对冲基金对市场的冲击也鲜有美名;而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投资未上市的企业股权,伴随企业成长的不同发展阶段培育公开上市的企业资源。吴晓灵指出,政府大力提倡的,对中国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后者。发展私募股权基金对于中国而言十分紧迫。

  对私募

证券投资基金,吴晓灵认为需要注意三点:第一,可在法规中限定投资人资格,此外不应有特殊要求;第二,有注册机关抄报监管机构;第三,采取适当方式对其大额交易进行监管。

  她认为,我国政府不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特别的限制,私募基金的税收应避免双重征税,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否则会加长审批时间。

  对于私募基金的市场退出,吴晓灵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的场内市场,鼓励私募基金投资企业境内上市,并建立合格投资人的场外市场和报价系统,她还建议研究有关外国投资企业股权协议转让的外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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