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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解读(四)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二十五、投资者如何提交担保证券? 答: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担保证券提交的证券划转指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证券公司指令,于日终记减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记增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并相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二十六、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有何要求? 答: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一是投资者提交的担保证券应当是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可以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二是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 二十七、证券公司如何划入和划出用于融券的自有证券? 答:证券公司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公司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证券公司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余的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二十八、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发出还券划转指令? 答: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的证券,或者说采取直接还券方式归还其融入的证券时,需要发出还券划转指令。比方说,某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100股证券A卖出后,如果其普通证券账户内有100股证券A,投资者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还券划转指令,将其普通证券账户内的100股证券A归还给证券公司。 二十九、在何种情形下,需要发出余券划转指令? 答: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发出余券划转指令。比方说,某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借入100股证券A卖出后,随后又加注“融券”标识买入200股,在证券交收时,买入的200股证券A将记入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多还了100股,此时证券公司需要发送余券划转指令,将投资者多还的100股退回给投资者。需要说明的是,证券公司最好是对投资者买券还券交易委托进行前端检查,以避免出现投资者多还证券的情形。 三十、已经发出的划转指令能否撤销? 答:在截至接受证券划转指令的规定时间前,证券公司可以撤销已经发出的证券划转指令。目前,规定时间为收市时间,即交易日的15:00。 三十一、如果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对证券划转指令产生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答:对于涉及投资者的证券划转,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保证所发指令的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得影响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业务规则正在执行或已经完成的证券划转操作。 三十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日终如何处理证券划转指令? 答: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的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举例说明,如果某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内原有200股证券A,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出证券划转指令,申请将该200股证券A提交作为担保证券,但此后又委托证券公司卖出100股,且已经成交。在日终处理时,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的100股证券A将首先被用于证券交收或被交收锁定,证券交收或交收锁定后,该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证券A可划出数量为100股,少于其申请划出的数量(200股),因此该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三十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如何处理? 答: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参照现有规定进行处理,涉及A股、封闭式基金、债券时,采取收取违约金、重点关注、关闭结算备付金电子划款通道等措施处理;涉及ETF、权证时,按照相应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此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以及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措施。2、提请证监会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的处罚措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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