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交易融资方须申报提交质押债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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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5:3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吴铭 深圳报道 深交所昨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以规范该所债券、债券回购市场交易行为。细则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交易申报日前,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向该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物。
细则明确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客户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由深交所另行公布。 根据该细则,会员接受客户的债券回购交易委托时,应当对客户证券账户内的标准券余额进行检查。标准券余额不足的,不得向深交所申报。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债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因标准券折算比率调整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在新公布的标准券折算比率执行日之前予以补足。 细则要求会员对客户托管的债券应当严格按户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债券。 细则自2006年10月9日起施行,此前深交所发布的一系列相关办法、通知同时废止。债券买断式回购等交易方式将由该所另行规定。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