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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设立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已经具备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1日 03:02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副行长吴晓灵昨天表示,被称为“集富人之财”的私募基金,在中国的设立已经具备法律依据。她是在昨天召开的“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上作主旨发言时进行这样表述的。

  吴晓灵认为,私募基金在中国作为重要的机构投资人,简单地说,是集富人之财。中国目前缺乏组合各种重要因素的金融工具,私募股权基金是其中之一。随着外资私募基金大量进入中国,必然推动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根据中国的《证券法》《公司法》和最近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私募基金的设立已经具备设立的依据。

  谈到政府对此进行监管时,吴晓灵指出中国政府不需要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特别的限制,对私募基金的税收,应该避免双重征税,将税收鼓励与企业设立分开。据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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