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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欠”世贸组织一场官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20日 00:43 中国证券报

  梅新育

  在国际贸易争端中,中国又一次领略到了对方得寸进尺的滋味。围绕我国《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争端发生后,虽然中方努力争取通过双边磋商途径解决,并主动推迟实施这项管理办法,但欧盟、美国和加拿大仍然于近日向世贸组织要求设立专家组。尽管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五条第5款规定,如争端各方同
意,斡旋、调解或调停程序可在专家组程序进行的同时继续进行,但从对方的作风来看,中国入世以来第一场货真价实的、通过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贸易争端已经不可避免。而在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路途上,我国从某种意义来说,也“欠”世贸组织一场官司。

  我国即将迎来入世5周年,这5年里我国在世贸组织表现极为“温柔敦厚”。除了2002年与欧盟、日本等国家(地区)共同向WTO起诉美国的钢铁保障措施之外,入世以来尚未单独提出任何诉讼,在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方面还不如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活跃。对贸易伙伴声称要诉诸WTO的争端,我们迄今也全部是通过双边协商结束。然而,在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双边途径和多边途径中,双边途径固然有高效的优势,但问题是通过这条渠道的磋商可能要较多地立足于对方的贸易规则,而不是相对更加公正的WTO规则。其实,入世最大优点之一恰恰是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遏制不公正的对华贸易摩擦。我国尽可能避免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偏好倾向,无异于给了对方一个讹诈的把柄。

  不错,我国运用WTO规则的总体熟练程度肯定不如那些老牌贸易大国,但总体熟练程度欠佳不等于所有方面都不如,而且我们要提高利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本国利益的水平,这种水平是需要通过真刀真枪的诉讼才能验证和提高的。在国际关系方面,既然诉诸争端解决机制在国际贸易实践中不过是一件平常的事,既然那些贸易大国几乎与所有主要贸易伙伴都打过贸易官司,当过被告也当过原告,有胜诉也有败诉,根本就没有把这当作什么不得了的事情,那么又何必多此一举操心诉诸争端解决机制会影响双边关系。

  就这场争端而言,我国并不违反WTO规则。指责我国汽车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的欧美加应当充分意识到,自由化并非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的基本目标,而是实现其基本目标的手段,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才是其基本目标之一,关贸总协定/世贸组织体系也为此赋予有关成员国一系列可以使用的政策工具,《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只不过是运用了这项合法权利而已。尽管对方指责我国关于整车特征进口零部件的规定有向企业施加当地成分要求的意味儿,但从两个方面来分析,我国上述规定并非违背WTO规则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产地规则通常按照增值程度计算原产地,在中国国内工厂用构成整车特征零部件组装成的整车,其国内增值程度也不足以按照原产地规则认定其为中国国内生产的整车,换言之,对构成整车特征的零部件总成按照整车税率课征进口税,完全合理。假设美国对欧洲豪华整车课征高关税,对零部件税率较低,如果我国企业在与美国签署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墨西哥设立组装厂,进口构成整车特征的欧洲豪华车零部件安装上4只轮子后向美国销售,美国有关部门肯定会指责这种做法。

  第二,WTO《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中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本国产品或任何国内来源的产品”,禁止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购买或使用的进口产品限制在与其出口的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水平”,但我国无论是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还是《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都没有向外资企业施加上述要求,仅仅是堵塞进口税收管理的漏洞而已。

  当然,打官司有胜有负,尤其是我国这个WTO的新成员国,在操练WTO条款的熟练性方面显然比美欧国家差不少,甚至可能出现有道理却输了官司的情况。但是,在贸易争端、特别是发展到诉诸WTO之类国际组织裁定的争端中,我国追求的目标不是争端裁决的胜利,而是实际的利益:出口市场、国内产业的发展、……等等。争端裁决的胜负与实际利益的得失并不完全重叠,这就要求我国在贸易谈判中追求实际目标而不单纯追求表面胜负。

  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贸易伙伴违规限制我国出口,如果诉诸WTO或者区域渠道,我国胜诉的概率较高,但是可能会旷日持久,致使我国赢得“面子”却输掉“里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可以确定不至于激励对方持续挑起贸易限制的道德风险,那么我们就应当选择周期相对较短的双边渠道解决,达成的协议可能表面上没有让我国大获全胜,但我国从中获得的利益比经过旷日持久的诉讼后在世贸组织终裁获胜要多。

  另外一种情况是我国为了保护国内幼稚产业、提升国内产业结构而对外资企业和进口商品实行限制,遭到贸易伙伴反弹,诉诸WTO。鉴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过程旷日持久,且败诉方无需向胜诉方赔偿,在适当情况下,我国完全可以充分利用这一特点,即使在争端解决中最终败诉,也达到了保护本国市场足够时间的目的,国内生产在这段时间内可以成长起来,立足于国际化竞争了。

  就此次汽车零部件贸易争端而言,如果最终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但即使我国最终由于对相关法律运用不够熟练而导致有道理却输掉官司,漫长的诉讼过程也已经足够使不少内资汽车零部件厂商成长起来。所以,国内的公众不宜抱着上WTO打官司必须胜诉的心态,那样可能对有关部门产生不必要的压力,迫使其担心在WTO败诉而竭力谋求双边渠道解决争端,反而给对方创造了讹诈的机会,从而不利于实现我国的实际利益。(作者为

商务部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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