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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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1:53 中国证券报 | |||||||||
薛卫国、邓鸿飞、纪鸿、吴勇、卞正刚、萧志东: 经我会查明,浙江浙大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有在2003年年度报告和2004年中期报告中对银行存款、短期投资进行虚假记载;2004年4月至2005年2月期间,对多项重大担保及涉诉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对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情况未履行披露义务等重大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的薛卫国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邓鸿飞、纪鸿、吴勇、
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我会拟对薛卫国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纪鸿、邓鸿飞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卞正刚、吴勇、萧志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我会拟对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薛卫国、纪鸿分别实施10年市场禁入。 因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对此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你们放弃上述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处理决定。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请你们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与我会指定联系人(刘凌宇,电话010-88061553,传真010-88061401)联系,说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