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证券节目不准宣传过往荐股业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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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1:53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夏丽华 北京报道 今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证券节目应该提高资讯含量,不得宣传过往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这是日前证监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
广播电台、电视台在播放证券投资咨询类节目之前,应就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向中国证监会当地证监局核实。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就咨询机构参与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这无疑为咨询机构参与证券节目增设了一道前置程序,此举意味着,今后证券监管机构对这类节目将由事后监管转变为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 《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的资料包括,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以及注册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