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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广播电视证券节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9日 11:01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9月18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针对近年来部分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借助国内媒体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中出现明示或暗示投资收益,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甚至欺诈投资者等违背证券法规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联合发布通知,对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和电视播出证券节目的管理工作予以进一步的规范和加强管理。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办证券节目的,应符合其国家广电总局批准的节目设置范围。开办证券节目时需调整节目设置范围,应按照相关规定报经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同时,证券监管部门应就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开展证券咨询业务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和标准。

  通知明示,咨询机构只能参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开办的

证券节目。咨询机构参与广播电台、电视台相关证券节目之前,应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提供中国
证监会
颁发的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书和注册地证监局就该机构合规经营、业务投诉等情况出具的书面意见。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就咨询机构所提供资料向当地证监局核实。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材料不实、证监局提出异议的咨询机构和任何个人参与证券节目。

  通知明确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准许咨询机构工作人员以广播电视从业者身份从事采访活动。参与广播电视证券节目的咨询机构和节目分析师必须具备证券投资咨询相关资格,证券节目编辑、记者、主持人、播音员应具有广播电视相关从业资格。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证券节目的审查与管理,节目内容不得宣传以往推荐股业绩、产品、咨询机构和人员的能力,不得传播虚假、片面和误导性信息。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客户招揽内容。未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履行报备程序并取得当地证监局同意,咨询机构不得在证券节目中播出电话、传真、短信及网址等联络方式。

  通知还要求证券节目须以显著、清晰的方式进行风险提示,公示(公告)相关机构全称及业务资格证书号码、参与节目的执业人员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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