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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本周二正式施行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15:01 金时网·金融时报
本报北京9月17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主席令,《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9月11日中国证监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6年9月19日起正式施行。自此,国内A股市场股票发行与承销机制与国际市场正式接轨。 《管理办法》主要对目前证券发行中的定价、发售、承销、信息披露等环节进行规范,其中重点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进行规范。 根据《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通过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在中小板首发上市的公司可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管理办法》规定,询价对象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 《管理办法》对询价对象应符合的条件予以了明确,其中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要成为询价对象,信托公司需重新登记已满两年、财务公司要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分别不低于4亿元、3亿元,最近12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管理办法》明确,在初步询价结束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根据《管理办法》,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与发行人或其主承销商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但可以参与网上发行。 《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承诺配售股票锁定期限至少12个月。同时,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数量的25%。 根据《管理办法》,发行人和承销商应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配售股票的锁定期限要不少于3个月。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股票的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发行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并要求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全额缴付申购资金。 《管理办法》明确,网下配售股票应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管理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 上市公司增发股票或者发行可转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管理办法》规定,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管理办法》首次明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 《管理办法》还对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并对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询价对象在发行过程中违规行为监管及处罚等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管理办法》实施后,自1996年至2004年间发布的与股票承销业务有关的10项管理办法、通知,包括《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关于股票上市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同时废止。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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