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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倾力护航公平信息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7:1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将酝酿出台《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实施细则

  证券时报记者 萧然 见习记者 杜志鑫

  继8月份深交所出台《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后,上周五深交所首度出手,公开谴责违规的博盈投资相关当事人。而记者了解到,深交所正加大对上市公司及市场参与各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同时积极听取各方对《指引》实施一个月来的反馈信息,力争将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落到实处。

  对选择性信披说“不”

  博盈投资公告显示,此次被谴责是因为公司总经理向某券商研究员透露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而据本报记者统计,此前这种上市公司高管私下向研究机构或媒体披露内幕信息的情况已经屡有发生,尤其是8月份以来,上市公司澄清公告激增,占到今年澄清公告数量的1/4,其中很大部分是针对券商研究机构或媒体发布信息的澄清公告,而此前这种情况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证券市场的信息对称有两个含义:其一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其二是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对称。深交所近来对上市公司的选择性信息披露给予高度关注,展现了深交所在“后股改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方面的新思路,即在对上市公司扩大监管范围、加强信息披露力度的同时,加强了对市场其他参与主体的监管。

  研究机构应加强自律

  据了解,自《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发布以来,不少券商研究机构对其中部分条款存在疑惑,尤其对于“包括分析师在内的特定对象在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调研、沟通时不得要求透露非公开重大信息”,研究机构普遍感到茫然。一位券商研究机构的负责人担心,上市公司可能会以此为借口,在信息披露方面采取比以往更消极的态度。他认为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是否真实、充分、及时。

  权威人士对此表示,《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规范的是上市公司没有公开重大信息的披露,并非抑制分析师的调研分析行为。分析师应该是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其投资价值,对投资者做出正确的买卖建议,进而推动市场资金流向有成长性的上市公司,而不应该热衷于打探内幕信息。从国外经验来看,分析师主动打探或使用非公开重大信息会遭受重罚。虽然国内法律尚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但从严规范将是大势所趋,分析师也应及早树立自律的意识。

  操作细节有待明确

  此外,对于《指引》中的一些具体操作问题,如《中小企业板公平信息披露指引》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券商应将研究报告知会上市公司等,一些研究机构表示,担心这些措施会增加分析师调研的成本,抑制分析师的独立性,削弱市场监督力量。

  对于签署承诺书的问题,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在于,签署承诺书是公司行为还是执业分析师的个人行为,权威人士解释这属于个人行为。此外,业内人士还建议管理部门应统一承诺书的格式和内容,限制上市公司自行添加条款。

  在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应知会上市公司的问题上,研究机构对于是将报告全文还是部分数据知会上市公司加以核实不甚了解,权威人士对此表示,分析师只需要将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数据知会上市公司,对于分析师在此基础上的推理和结论,并不需要知会上市公司。

  对于研究机构提出的建议,有关部门表示将纳入考虑范畴,有可能针对《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出台进一步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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