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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东起诉*ST炎黄一审被驳回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9月18日 02: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上海国律已向江苏高院上诉

  证券时报记者徐晓兵

  本报讯引人关注的*ST炎黄(000805)法人股东起诉上市公司及高管案一审有了结果,常州中级人民法院9月8日驳回原告上海国律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上海国律于9月13日已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常州中院在裁定书中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应当受理。但原告仅提供了深交所对被告因未及时披露重大事项违规行为作出的《公开谴责》,而未提供相应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不符合法院受理条件,待条件符合时可再行起诉。

  上海国律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在上诉书中表示,常州中院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之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指出“对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以外进行的交易和国家批准设立的证券市场内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交易”不适用该规定。其中,对“证券市场”的限定范围是“发行市场,通过证券交易所报价系统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市场以及国家批准设立的其他证券市场。”而上海国律是通过拍卖方式获得的*ST炎黄法人股权,无论是拍卖机构还是获得股权的方式,都不在《司法解释》`规定范围之内,《司法解释》对案件并不适用。

  同时,上海国律认为,应以《公司法》和《证券法》作为本案的法律依据,作为人大常委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两法效力高于《司法解释》,一审法院以《司法解释》处理本案,人为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有不当之处。

  另外,上海国律还认为,用行政处罚决定或刑事判决书作为案件受理的前提不妥,被告已多次公开承认有虚假陈述的事实,根据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原告无须再作举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交易所在现行体制下,同时兼有服务和法定监管职能,其性质有双重性,具有受托行政主体性质,就具体个案而言,不需要

证监会再次逐一授权。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法人股东起诉上市公司比较罕见,而一审结果也为案件后续发展留下了空间,若法院选择条件适当的时机对案件作出处理,对完善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将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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